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相互合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有事先约定的,按照约定实施。申请被批准后,同意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者* * *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综上所述,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由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就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由* * *与完成方共同享有。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的一方转让其申请专利的* * *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合作开发的一方放弃申请专利权利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提交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