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繁荣我市技术市场,维护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实行开放、搞活、扶持和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元经营、服务基层的方法,鼓励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第四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均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在职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应的技术资格和能力,并与接受服务的一方签订书面合同,以自己的材料从事业余技术交易活动。他们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利用自己的设备、场所和内部技术资料从事技术交易的,需征得本单位同意,所得收入按事先与其达成的协议进行分配。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在技术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市、县(市)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管理技术经营机构,颁发《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委托机构的审批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

(四)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以及业务人员和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和考核。

(五)组织技术市场信息交流,协调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

(六)组织表彰和奖励在技术市场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做出成绩的人员。

(七)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技术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九条各级工商、财政、金融、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技术市场。第三章技术交易和管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技术市场日常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有机构名称和交易场所。

(2)技术商品的经营范围明确。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第十一条技术交易的内容: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发成果。

(2)技术项目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研、评估报告等软件。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者设计安装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专用设备。

(4)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

(五)工业、农业等行业技术承包项目的签订和实施。

(六)其他可以转化为技术成果的知识和技能。第十二条科技经营机构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生产或者销售科技新产品。

(三)组织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技术中介服务和技术经纪业务。

(五)其他技术交易活动。第十三条专利技术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技术和许可制度技术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以及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