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何时生效?
《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署,并于1884年7月7日生效。中国于2009年2月65日交存了经修订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加入书,该公约于2009年3月65日对中国生效。
《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基本公约。它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也是成员最广泛、对其他世界性和区域性工业产权公约影响最大的公约。许多工业产权公约要求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和独立性原则。
《巴黎公约》保护的客体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来源标志、原产国名称和防止不公平竞争。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有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的国民在缔约国境内有永久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事务所,也享有与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优先原则。成员国国民向缔约国提出专利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65,438+0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6个月)。也就是说,当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随后的申请被视为在第一份申请提出之日提出。
第三,专利和商标的独立性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自己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第四,专利强制许可原则。公约规定,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四年内或者自专利批准之日起三年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专利的,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批准强制许可,允许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如果强制许可第一次批准两年后仍不能防止授予专利权所造成的滥用,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该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是排他性的或可转让的;但如果与使用本许可证的企业或品牌部分一起转让,则允许。
5.商标的使用。根据公约,必须使用一个成员国的注册商标,只有在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且当事人不能给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其注册。已经在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如果改变商标附属部分的图案,但不改变原商标的重要部分,不影响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驳回注册。如果一个商标归几个工商公司所有,并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和受法律保护,但与该商标共同使用的商标是以不欺骗公众和不违背公众利益为前提的。
不及物动词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被他人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自仿制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请求撤销注册。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当与其业务发生效力,则只需转让该国的业务即可认定其效力,无需转让所有的国内外业务。但是,这种转让应以不引起公众对带有商标的商品的来源、性质或重要质量的误解为条件。
法律依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规定:
(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应结成联盟保护工业产权。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制造商名称、来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
(3)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还应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所有制成品或天然产品,如酒、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鲜花和谷物粉。
(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各国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进口专利、改进专利、补充专利和补充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