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未来医学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成都未来医学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未来医学城(以下简称医学城)的规划、建设、运营、开发和管理。医药城的具体范围由医药城规划确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医学城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错位协调、优势互补的原则,围绕未来医学探索和创新前沿两大总体定位和医学产学研一体化转化模式,加快建设示范医疗、高精尖装备、医药两大具有国际特色的产业集群,着力打造创新驱动转化医学平台,打造全球高水平医疗健康领域承载地和高水平医疗健康“龙头极”。第四条(管理制度)
成都未来医药城管理局(以下简称未来医药城管理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医药城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和综合协调。未来的医药城管理局由成都东新区管委会管理。
成都东新区管委会、简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疗城的生态环境、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引导和配合医药城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第五条(法定组织的责任)
未来市医药管理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加强战略研究,提出医药城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医疗城的规划;
(三)牵头建设医药城一体化要素配置体系,统筹人才、技术、土地、项目、资金、服务等要素配置;
(四)负责医药城的招商引资、宣传推介、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编制政府产业指导政策,围绕主导产业进行产业分析,推动载体建设、资源聚集和产城融合发展;
(六)拟定医药城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管理;
(七)负责医药城的投融资整合、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八)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成都市东部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在医药城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规划管理)
医疗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未来医疗城管理局会同成都东新区管委会规划与自然资源处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未来的医药城管理局应根据授权行使相关的规划和管理职能。
医学城外围应根据医学城的发展需要进行规划和控制。
医药城外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医药城内土地,或者可能对医药城发展产生影响的,有关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未来医药城管理局的意见。第七条(土地使用)
医药城的土地收储工作由未来医药城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符合储备土地临时使用条件的,可依法将医药城闲置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短期经营活动。第八条(投资和采购管理)
医药城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医药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政府采购应在统一平台上进行。第九条(政府服务)
今后,医药城管理局要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
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医药城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府服务,支持未来医药城管理局做好医药城的建设和发展工作。第十条(医疗城运营)
今后,医药城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医药城内的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为医药城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筹集资金。第十一条(工业发展政策)
鼓励公立医院入驻医药城,支持公立医院依法向医药城医疗机构提供品牌、商标、专利、技术、服务和管理。
鼓励国内外资本投资医疗城内的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细分领域,投资建立品牌专科医疗集团,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科医疗品牌。
本市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医学检测评估机构优先落户医学城,支持引进和培育国际先进的健康管理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医疗旅游养生保健中心等机构。
支持医学城先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联合世界知名医学院校建立医学学院。鼓励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和医学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知名企业在医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高水平社会医疗机构设立临床医学院校,促进临床、科研、教学协调发展。
支持新概念、新模式、新技术的多学科融合,支持医学城智能医学、精准医学、整体医学、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