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信息应符合要求[1]
1.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信息
信息不是固有的,而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获得的。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可以获得和接触到各种信息。在这些信息中,通过人们的创造性劳动获得的信息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如果这些信息是新颖、实用、非显而易见的技术信息,可以成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所谓新颖性,是指该信息未被公众披露、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实用性,是指该类信息与公共领域的信息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进步。只有具有新颖性的技术信息才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如果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具有秘密性和实用性,并能在商业或工业应用中产生经济利益,且信息的所有人具有保密的意图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则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如果信息的所有者希望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信息,那么信息可以成为专利权的客体是可行的。但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技术信息不一定是专利权的客体。由于专利权对信息的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远高于商业秘密权,信息显而易见的事实并不是信息成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必要条件。)
2.符号信息
符号信息是指具有区分功能、表示来源或来源功能、表示质量功能的信息。如果某个信息具有标志性,就可以成为商标权的客体。信息的内容是唯一的,但具有显著标识的信息的表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信息表达的识别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自身品牌的形成至关重要。如果出租车公司推出自己的服务标志“我们更努力”向外界表明将不断改进服务,全心全意为乘客服务,这些信息就可以成为商标权的客体。如果他选择其他信息,可能无法获得商标权。
3.原始的和表达性的信息
具有这种性质的信息可以成为版权的客体。这里所谓的原创性、表达性信息,是指作者独立完成信息的表达,而非抄袭他人。众所周知,版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信息中的思想不能被保护。对于“今天天气晴朗”的信息,如果A只用“蓝天如洗”来表达,就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但是,如果某乙创作了第一首七言绝句来表达同样的思想,那么这首诗就是一首原创的、表达性的信息,应该是著作权的客体。当然,如何识别什么是原创的、有表现力的信息,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小说中的情节、故事发展的线索和人物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原创性和表达性信息还是属于小说中的思想,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4.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是通过创造性劳动或创造性劳动获得的信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不符合知识产权客体要求的信息也被法律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从而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表明,通过投资获得的信息即使不符合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要求,也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通过投资获取信息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数据库。数据库对信息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大型数据库的开发需要巨大的资金和人力投入。符合版权对象要求的数据库可以受到版权保护。而对于非原创的数据库,则无法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事实上也很难受到其他知识产权法的有效保护。如果这种数据库得不到保护,肯定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他们的投资收不回来,影响投资者投资数据库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区域性条约或一些国家的法律直接规定数据库开发者对这类数据库拥有权利。例如,《欧洲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第3章第7条要求所有成员国赋予数据库创建者禁止他人提取或重新使用数据库全部或大部分内容的权利,只要创建者在获取和验证数据库内容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禁止他人提取权是指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将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部分永久或暂时转移到另一种介质上的权利。禁止再利用权是指禁止他人以出版复制品、出租、在线或其他传播形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内容的权利。对于这两种权利,不管一个数据库能否受到版权保护,它的开发者都可以享有。再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341-1条规定,如果建立、验证或展示数据库被证明有重大的财力、物力或人力投入,数据库制作者作为发起并承担商业投资风险的人,享有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至于投资产生的信息为什么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里就简单提一下知识产权的合理性。
关于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有洛克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黑格尔的人格体现理论以及更为传统的产权激励理论等。笔者赞同产权激励理论。财产以知识的形式形成,无疑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起到了作用。但这种财产形式不会自动产生,需要人的投入和劳动。然而,人性是利己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对他所创造的知识形态赋予产权,才能刺激他投入新的创造或创造。
信息具有以下属性:
(1)无形,信息本身是无形的;
(2)流动性,人的本能决定了信息持续流动和传播的特性;
(3)非消耗性,信息一旦形成,就是取之不尽的资源。信息提供给一个人后,不会减少另一个人拥有的信息量。
信息的上述属性决定了信息生产者在生产出来并公之于众后,很难对其进行控制。为了鼓励信息的投资和流通,法律赋予信息投资者财产权,符合相应客体要求的信息可以分别受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于不符合传统知识产权客体构成要件的信息,法律直接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从而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到特定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专有信息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但为什么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不是其他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呢?
这种信息是由人类劳动产生的;第二,这类信息是需要保护的,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等无形财产权对这类信息的保护是无能为力的,只有知识产权才能给予其更充分的保护。
对于非原创的数据库或其他反映人的智力创造性或很少创造性的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些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作者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对创造性或创造性的要求是不同的,立法者可以对这类信息降低对创造性或创造性的要求。在关于权利与法的关系的几种学说中,笔者赞同法先存在论,即权利是为法而生的。立法者对这类信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是可以理解的。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东西越来越多,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将不断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我们不能抛弃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但我们也不应该墨守成规,没有创新,否则,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将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