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民事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而中止?
法律分析:专利侵权诉讼不一定因为专利行政诉讼无效而中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2015)。
第九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中,被告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原因;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使用的技术是已知的;
(三)被告提出的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足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中止诉讼必要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审查确认的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