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什么特点?
IntegratedCircuits英文缩写为IC,有些人习惯称之为芯片。一般来说,集成电路是一种电子电路产品,它的各种元件集成在一种固体材料中,作为一个整体单元执行一种电子功能。这种电路高度集成将几个电子元件组合连接起来,减小了电路的尺寸,加快了电路的工作速度,降低了电路成本和功耗。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简称为布局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多个元件,其中至少一个是有源元件,并且集成电路的一部分或全部是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这种三维配置是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2)通俗地说,版图设计就是在一种导电材料中确定用于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的几何排列和连接方式。
版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产品制造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设计工程师根据功能设计集成电路的结构。布局设计是艺术创造力和精密电子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在设计中,借助计算机仿真,设计人员对数千万个电路元件的位置进行反复调整,对这些电路的组合进行排列,使一个芯片可以包含更多的元件,具有更强大的功能,从而使生产效率最大化,芯片体积最小化。集成电路早期生产时,版图设计是画在掩膜版上的。像照相底片一样,掩模是放在芯片中的电路的底片。版图设计固定在掩膜版上,成为制造芯片的模板和制造集成电路的中间产品。这种面具曾经是工业间谍们想尽办法窃取的目标。(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多以编码的方式存储在磁盘、磁带等介质中,有些过时。
从上述布图设计的创作过程可以看出,布图设计是设计工程师根据集成电路要执行的功能而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结构,无疑是智力劳动的产物。
布图设计是无形的
布图设计是确定用于在导电材料中制造集成电路的电子元件的排列和连接的布图设计。布图设计可以固定在光盘或掩膜版上,也可以固定在集成电路产品中,但这些光盘或集成电路只是它的物质载体,布图设计本身是无形的。这就好比一部作品可以固定在一本书或者一张磁盘上,作品本身是看不见的。布图设计的无形性是其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主要原因。
虽然布图设计是无形的,但它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具有客观表达性和可复制性。布图设计要受法律保护,也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要固定在一个物质载体上,被人感知,可以复制。在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中,版图设计固定在磁盘或掩膜上,在集成电路产品中被大量复制。
(三)版式设计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
布图设计只有具有创造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制定了《布图设计保护法》的国家,一般在其法律中采用著作权法的创造性(独创性)和专利法的创造性、新颖性的要求,并根据布图设计本身的特点加以变更,确定布图设计的创造性要求。⑤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要求必须由设计者本人创作,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这一点借鉴了著作权法的创造性要求。
同时,布图设计的创造性也要求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相对于以前的布图设计具有进步性和新颖性。如果布图设计要应用于工业实践,没有进步和新颖性就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但是,布图设计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不需要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标准,只要它具有进步性,并且不同于以前的布图设计,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因为集成电路产品的升级表现在集成度的不断提高,在相同尺寸的芯片上布局更多的元器件,以增强功能,降低能耗。而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却比原来的产品集成度更高,不可能前无古人,也不可能取得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制定了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并不直接采用专利法中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标准,而是降低要求以适应实际情况。
集成电路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工业产品,版图设计是其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种中间产品。版面设计的实用性非常明显。
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布图设计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制定了集成电路保护法的国家,基本上不援引著作权法或专利法对其进行保护,而是根据其特点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进行保护。
美国是当今世界半导体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早通过立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国家。1984年,美国颁布了《半导体芯片产品保护法》,于1984、11.8生效,确认了布图设计专有权。这部法律虽然是《美国法典》第17篇(著作权法)的最后一章,也就是第九章,但它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既不属于著作权法体系,也不属于专利法体系。布图设计权不是版权,而是作为一种类似于版权的独立权利(类版权),受到特殊保护(自成一格的保护)。⑥在美国1984《半导体芯片产品保护法》的影响下,日本于5月31日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电路布图法》。这部日本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与美国法律相似。它既不是著作权法,也不是专利法,而是一部单独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