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恢复期间权利是否受到保护?
法律分析:1。在专利权丧失期间,他人开始制造同样的产品,使用同样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在专利权恢复后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但是,如果行为人是恶意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为其构成专利侵权。
3.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使用权的人无权将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与其企业整体一起转让或者继承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中止诉讼必要的除外。该条的“但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