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成果作为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所做出的产品、工艺、原材料和技术改进方案,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第三条鼓励以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和参与收益分配。一般情况下,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股份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第四条。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人依法享有对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处分权,并保证受让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对该技术成果的财产侵害。第五条。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股东,应当与其他投资者约定该技术成果的使用范围、以技术成果出资的股东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第六条。以固定价格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具有技术成果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第七条作价投资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第八条评估值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应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成果估价申请书,应当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况、使用权转让及其实施效果;(二)对该技术成果进行评估的出资人享有该项成果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专利转让合同、技术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三)技术成果协议,以及公司实施该成果的立项或生产计划;(四)技术成果价值的评估报告和确认;(五)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高新技术成果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司股东之间应当就出资额达成协议,并将该技术成果及其相当的出资额写入公司章程。第十条公司成立后,以技术成果出资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出资协议办理技术成果权利转让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协助技术成果的应用和实施。违反协议,不履行技术成果交付义务,或者超出协议约定的技术成果权利范围使用成果的,应当向其他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规定,持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确认文件及其他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及相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第十二条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评估人员、相关审查人员和登记人员应当为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十三条。以固定价格向技术成果出资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享受不超过该技术成果持有股份50%的份额。第十四条股份制科技企业的股权可以有偿转让给本单位职工,有偿转让给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股权可以高于普通职工三至十倍,视其对企业的贡献大小而定。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原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国有科技型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不低于原企业净资产20%的无形资产。第十六条鼓励科技人员以自己或本单位的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单位可按转让收入或股份的10%至30%对寻求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第十七条鼓励省外、海外、国外的单位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我省企业,股份比例由技术转让方和受让方商定。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技术成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技术成果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人员。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