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报考农艺师?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

农学家正在检查中国988研究所的成果。

规章制度,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及市场发展需求;能把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和方案,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和工作计划并参与实施;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的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显著成绩,取得一定的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或者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法治化等方面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和出版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论文和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够使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适用于育种、引种、繁殖、栽培、耕作改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试验、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与新型肥料研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病虫害预测与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与残留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等。从事质量检验、农业环境管理与保护、蚕茧收获与烘干、农产品质量检验、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以及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工作的人员。

编辑本段第二章报告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暂缓申请。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警告处分的,延迟1年以上。

(二)受到记过处分,拖延2年以上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剽窃等弄虚作假,延误3年以上的。

第四条学历和资格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农艺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士)学历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取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取得农艺师资格:

1.博士学位(博士学位)。

2 .取得硕士(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编辑本段第三章中的评估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规范;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作物、园艺、中药材和食用菌种植与选种、农产品品质检验、农产品贮藏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技术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处)级以上交办的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或承担县级交办的项目。

2 .参与起草市级以上相关法规或参与撰写本领域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技术法规或产品标准。

3 .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和规程。

4.参与选育1以上地方农作物品种,或参与1以上优质高产。

农业技术员

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和推广。

5.参与1多种地方作物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6.参与当地耕作制度改革、布局优化、种植结构调整或多种形式的间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

7 .参与当地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和推广,优化农业生态系统资源的合理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8.参与1以上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方面引进或改进1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大面积参与1种农作物的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

10.参与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的建设和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和种子质量检测。

11.参与两种作物生长调节剂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和技术工作。

13.运用信息技术参与农业数据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分析和预测。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处)级以上交办的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或承担县级交办的项目。

2 .参与起草市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法规或产品标准。

3 .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和规程。

4 .参与本地区土壤资源和土壤肥力调查及调查数据的分析和总结。

5 .参与县级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实验室建设和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状况实验室分析和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了1种肥料运筹、主要农作物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复合肥配方提出了1条有价值的建议。

7.参与各种新型肥料和生化制剂的地方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三)从事植物保护、植物检验、农药和医疗机械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处)级以上交办的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或承担县级交办的项目。

2 .参与起草市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法规或产品标准。

3 .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和规程。

4 .参与本地区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等害虫或天敌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计划、实施和材料分析总结。

5.参与当地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迁飞性害虫和气传病害的监测和预报。

6.参与1种以上农作物病虫鼠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无害化病虫鼠害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灭害配套技术的研究、制定和推广。

7.参与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监测输入性材料的疫情,或者参与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的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植物检疫的执法和管理。

8 .参与推广应用2项以上病、虫、草、鼠防治新技术,或参与改进1项以上有害生物测报技术或工具。

9.参与1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剂型研发和应用技术,或2项以上农药新施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提出2项以上植保机械施药技术的改进方法。

10.参与两种以上地方性主要病虫害的抗药性监测,开展抗药性病虫害防治工作。

11.参与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农作物及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处)级以上交办的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或承担县级交办的项目。

2 .参与起草市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法规或产品技术标准。

3 .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蚕业(蚕种)生产、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

4.参与本地区或本部门蚕种或蚕业的规模化生产和技术推广。

5 .参与桑蚕新品种选育或引进1以上优良桑蚕品种。

6 .参与蚕种冷库的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大型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行业管理。

7 .参与蚕茧或桑树生产基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

第8条业绩和成就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作物、园艺、中药材和食用菌种植与选种、农产品品质检验、农产品贮藏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技术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与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与人,起草市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1余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余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4.参与制定生产和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计划,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和规程,在技术上有创新,经上级批准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

5.参与选育1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1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或登记,并已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开发新产品1项以上,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

6.参与两种以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或良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批量生产的种子、苗木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7.参与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区)、标准化示范区已通过上级业务部门验收,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

8.参与开发和推广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节约人工和成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省、市、县、乡分别占其服务范围内该技术应用的10%、20%、30%、40%以上。

9.种子、农产品、农业环境质量检测,检测样品数量达到当地同类人员平均水平。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判定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农业教育与管理、农业执法,取得较大成绩,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表彰。

11.参与利用计算机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对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有重要作用,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2 .由专业发明专利人(发明人或主要参与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 .参与制定肥料生产、土壤肥料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好评,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县级以上土壤资源和土壤肥力普查成果已通过省级鉴定,其工作对制定地方生产计划和指导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5.参与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农田修复、农田保护区规划,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比改良前提高0.5 ~ 1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6.土壤肥力检测、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及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样品数量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平均水平,无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为

农业技术员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改进检测分析方法,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者采纳。

7.参与各种新型肥料和生化制剂的研发。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占有一定市场份额;或参与开发两种以上配方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省、市、县、乡推广面积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8.参与农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省、市、县、乡推广应用面积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

(三)从事植物保护、植物检验、农药和医疗机械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与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植物保护与植物检疫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上有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4.主要农作物病虫鼠害短期、中期、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事故漏报,准确率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改进后的预测技术、方法和工具已通过上级业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

5.参与研究、制定和推广害虫、杂草、鼠害或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防治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防治效果和经济效益比原技术提高10%以上,省、市、县、乡级推广面积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

6.农作物病、虫、草、鼠和有害生物的调查结果,发生程度和危害等级,或者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和面积的调查结果,在制定计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上级部门所接受。

7.对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植物检疫物进行监测,未发生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改进分析检测方法,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纳。

8.参与制定农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防治集成技术1项。经申请,产品农药残留由法定农药残留测定单位随机抽取,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四)从事蚕业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与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规程,在技术上有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在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4.承担面积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片以上种子生产基地或65438+万片以上桑苗生产基地的规划实施,符合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5.承担杂交种子生产8万粒以上,蚕种质量、每公斤产茧量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年产茧规模300吨以上。

6.参与蚕种冷藏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完成冷藏、腌制等保护处理30余万件,无责任事故,质量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8.在乡(镇)以上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新品种、新技术、蚕药新品种、蚕具新品种和先进检测手段的推广和综合开发,受到上级业务部门表彰。

9.在推进乡镇蚕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场面积和蚕茧产量大幅度增加,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或表扬。

10.参与总结蚕桑生产先进经验1多项,并组织其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对论文和作品的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和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主编,发表专业著作1篇(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和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编写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的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或内部发行)。

(5)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为解决技术难题撰写的专题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因公出国人员,出国前通过国家外派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级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省级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编辑第四章例外条件这一段。

第12条例外报告的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表现显著,在学术或技术方面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1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例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单项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例外审查的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价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受表彰的学术带头人和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单项获奖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两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以单项获奖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成绩。

(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发明开发上取得重大突破,并带动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创办和运营,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编辑第五章附则本段。

第十四条

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十五条

材料要求,文字(语言)或概念的具体解释,以及与该条件相关的一些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一、晋升助理农艺师的基本条件:

1,本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获得农学硕士学位;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满一年;农业大学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两年多;农业中专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3.能够写出本专业100以上的外语单词;4.能够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专业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以上专业论文;5、结合本单位实际岗位获得一项以上县级以上专业成果奖;6、本年度及期满评价为优秀。

例外条件:在三、四、五、六条件的基础上,在地市级以上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取得地市级以上成果1项以上。

二、申报方式:

一般情况下,申报职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地方申报,即申报当地劳动部门的职称股。至于申报的时间,你可以去了解一下。二是在单位人事部门申报。

这一系列的资格可以不通过考试获得,只能通过评估获得,但是申请资格的要求更严格,提交的评估材料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