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利息损失赔偿
预期利息损失赔偿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当,或者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权,不仅会给对方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而且往往会给对方的预期利益造成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但理论界存在不同理解,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因此,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从本质上来说,民事侵权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也可以说是民事损害。客观上有三种危害后果:一是造成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是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三是对他人人格(即精神)造成损害。其中,对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有时一个违法行为会同时造成两种财产损害后果,有时可能只是其中一种。所谓直接损失,是指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他人现有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或者支出的增加;所谓预期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他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使权利人(即被害人)在正常情况下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不能实现或者取得,或者因损害而减少。
作为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以下特征:l .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这种利益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尚未实际拥有,属于权利人(被害人)期待或开始实施并取得的一种利益。2.预期利息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3.预期利息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预期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希望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预期利益损失是不法行为侵害处于增值状态的财产或财产关系的结果,其损失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因此,其损失本质上是未被物化的物质损失,即财产损失。从实践来看,可能造成他人预期利益损失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很多种,包括:1。违反合同;2.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3.损害他人人身的行为:4。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违约造成受害人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但对损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造成受害人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从违约和损害财产的行为两个方面来论述预期利益的丧失。因违约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而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客观上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的权利人的财产实施或造成损害,从而使权利人失去实现财产增值的前提和基础。在这种场合,违法行为一方面造成了债权人财产的直接损失(即财产本身的毁损、减少或者灭失),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债权人预期利益的损失。第二,违法行为虽然在增值过程中客观上没有损害权利人的财产本体,但破坏了权利人为获得一定财产利益而依法建立的财产关系,从而破坏了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得财产增值的条件,导致权利人未来利益即预期利益的丧失。无论是哪种形式,客观上都表现出这样的特点和规律,即作为财产损害后果的预期利益损失是由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其损失取决于违法行为的程度。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人们能够注意到对权利人(即被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的保护,而对预期利益的损失的保护往往不足。产生这种偏差的主观原因是,有人认为预期利益的损失不是实际损失,客观上无法准确判断,甚至有人认为预期利益的赔偿对加害人过于苛刻,因此受害人可能获得不当利益。因此,为了解决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有必要在理论上明确预期利益及其损失的性质。正确理解预期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其损失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
民法中所说的预期利益,是指权利人(即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其拥有或管理的财产的前提和基础上,期望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是生产经营行为)实现并获得的财产增值利益。如前所述,这种财产利益具有未来性、延展性和可利用性的特点。所谓未来性,是指这种财产性利益不是权利人现在所拥有的,而是在未来的过程中所要获得和实现的财产性利益。所谓扩展性,是指它是建立在一定的现有财产基础上的财产增值利益。一方面需要依托一定的现有财产,另一方面是现有财产的扩张和增加。所谓可得性,是指这种财产利益已经具备了实现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完全可以转化为现实利益。正因为如此,预期利益对于权利人来说是一种真实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虚幻的财产利益。虽然预期的利息损失不同于财产损失,但对权利人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是没有区别的。这种影响如下:(65,438+0)其损失导致权利人(即受害人)的财产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获得预期的增值;(2)这种损失使受害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在一定范围或时期内落空。(3)其损失使受害人承受了不应有的负担。所以否认预期利益损失是实际损失是没有根据的,对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
是否赔偿预期利益损失,涉及到法律对财产关系的保护程度和范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不仅表现为对一定财产的占有,而且表现为基于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从而创造和实现财产的增值利益。前者表现为静态产权,后者表现为动态产权。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不仅要保护现存的财产占有关系,还要保护基于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保护当事人之间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都离不开这两方面的保障。同样,任何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必须将这两种保护统一起来。现阶段,中国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要不断完善各种必要的法律制度,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秩序。预期利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期望实现的财产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对预期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期利益损害赔偿不仅在理论上完全成立,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必要的。从宏观上看,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秩序。从微观上看,需要通过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财产后果来补偿预期的利益损失。同时,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他人的责任感,杜绝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因为,作为一种民事责任,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对受害人而言,可以填补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对于加害人来说,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是对其危害后果的清算。这一责任制度在法律上的普遍意义在于,它能在损害发生前有效地约束和预防损害,并能在损害发生后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在我国,要求民事侵权人既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又赔偿预期利益损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第一,就企业而言,经济体制改革后,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是以其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财产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这就为企业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和法律保障。第二,赔偿预期利益损失并不增加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责任。因为赔偿本身就是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行为人对这种损失的承担只是对其行为后果的清算。如果在数量上增加,只是说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清算更加彻底,并不代表在法律上真的公平。相反,如果加害人不清算自己行为的后果或者清算不彻底,由他人承担不应有的负担,不仅在法律上不公平,在情理上也不合理。再次,强调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要求对受害人的实际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这种损失的存在和认定是有客观依据和标准的,不是当事人编造或想象出来的。所以这种损失的赔偿不会造成受害人获得不当得利的问题。同时,我们无须担心或害怕某些方面在作出赔偿时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立法上有很多补偿预期利益损失的先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应付给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还包括损失的利益。按照事情的通常过程,或者按照已经进行的装备等特殊情况,预期收益可以视为损失收益。“6月1999+10月1生效的新民法典,体现了我国合同立法的最新成果。新民法典在充分尊重中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广泛借鉴了各国的理论和立法。新民法典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这样的规定符合中国实际,也符合国际标准。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解决预期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的难点不在于是否赔偿的认知问题,而在于如何赔偿的实践问题,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问题。
损失赔偿作为民事责任,仅限于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和财产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失。对预期利息损失的赔偿也不例外。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的预期利益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利润损失。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计量。在中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无论违约还是侵权,都会使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中断,或者使从事这种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丧失,造成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最典型、最常见和最大的预期利息损失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
至于利润损失,我认为一般强调全额赔偿是不合适的。因为利润作为生产经营的成果,需要一个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即一定的财产),还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虽然在客观上,无论生产经营处于哪个阶段,损害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只是生产利润所需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而且在生产经营因违法行为受到一定程度的中断或阻碍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赔偿受害人所有的利润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在一份生产设备购销合同中,由于供方的原因,需方延迟生产半个月,期间需方损失利润2万元。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买方为了获得这2万元的利润,除了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设备外,还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现在买方因供应商违约导致无法正常生产,同时也没有投入应有的人力物力。供应商赔偿买方利润损失20000元显然不公平,考虑到买方在延迟的半个月时间里没有在人力物力上做出必要的努力,供应商按照利润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更为合理,当事人也容易接受。基于此分析,我认为一般不宜强调全额赔偿利润损失,而应根据违约行为对利润损失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1)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结束时,其造成的利润损失应全额赔偿;(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时,对造成的利润损失,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赔偿;(三)违法行为造成特定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延误的,按照中断和延误期间利润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偿。
(2)果实损失。果实是原始产生的利益。当一种违法行为对正常情况下可以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在民法中,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因为自然的果实往往是周期性的,甚至是递增的,比如雌性动物分娩,母鸡下蛋,所以限制这种损失的范围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一般来说,天然孳息的损失应限于与财产本身直接相关或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的损失,即仅指不法损害发生时财产本身(原物)所带来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时所怀的幼畜、果树受损时所产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在后期循环中可能获得的果实,由于损害发生时没有足够的取得条件,其范围无法估量,一般不宜赔偿。合法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原有对象的基础上以一定的速率或一定的量增殖。这种损失范围(损失金额)容易确定和计算,一般来说争议较小。
(3)其他收入损失。主要是指侵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所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其特点是侵权人未对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害,但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权利人不能依据专利权、商标权取得收益。
(四)消除潜在损害后果的相关费用。在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为消除未来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农田污染不仅会使现有农作物减产、死亡,还会造成农田肥力的下降和丧失。为了恢复污染农田原有的土壤质量和肥力,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改良和添加肥料。在恢复土壤肥力的过程中,灾民不仅要减少收入,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受害人为消除污染的潜在危害后果所必须花费的人力物力也应视为预期利益损失,受害方应得到补偿。[第页]
在预期利益的补偿中,不仅要解决补偿范围的问题,还要确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确定预期利息损失的赔偿数额:
(1)对比方法。也称比较法,是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比或者类比的方法,对与被害人同期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类似单位取得的收入进行比较,应当实际补偿被害人预期的利益损失。使用这种方法,首先要确定参照对象,也就是比较对象。在确定参照物时,要注意参照物与被害人之间的条件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似的条件越多,比较就越合理,准确度就越高。其次,要确定参照对象在受害人受伤期间的收入。如果以受害人本人为比较对象,则应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平均收入(如利润率)为标准。
(2)估算方法。又称估计赔偿法,是指在因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预期利益损失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大致相当数额的赔偿金。这种方法适用于确定不能或不应该进行比较和类比的预期利息损失。例如,天然孳息的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的确定如未来为消除潜在的有害后果而增加的支出。
(3)约定方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协商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或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引起的预期利息损失的赔偿。当事人约定或者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约定确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也应与举证责任挂钩,让受害人证明预期利益的损失。受害人缺乏适当证据,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其预期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与直接损失的赔偿相比,预期利益的损害赔偿要复杂和困难得多,也最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特别关注预期利益的补偿,并注意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谓实事求是,就是对预期利益损失的存在和大小的确定,应当严格以事实为依据。这里所说的事实主要是指受害人遭受了预期的利益损失的事实。判断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存在,一般应把握两个条件:(1)受害人的未来利益是否具备实现的基础和条件。预期收益应该是在具备必要条件的正常情况下能够实现的未来收益。如果未来收益只有一种假设或可能性,但没有充分的实现条件,则不宜谈预期收益的损失;(2)这种未来利益的损失是否客观上对被害人的经济生活包括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既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因违法行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补偿,又要注意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责任与违法行为基本相适应。如果损害的后果完全是由加害行为造成的,那么加害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也对损害后果负有责任,那么加害人只应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那部分损失,而不应全部赔偿;如果受害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了可以避免的损害结果,那么加害人一般不会支付赔偿金。
(二)依法限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预期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应当全额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可以是无限的,也不意味着任何预期利益的损失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得到赔偿。相反,在司法实践中,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依法加以限制,做到公平、合理、适当。(l)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包括预期利息损失的,依法不予赔偿预期利息损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金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货物交付或者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补偿方式和最高限额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限额进行补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对方所受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再比如,《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因工作失误延误结算,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存(贷)款利率支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拖延、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每日结算金额万分之三的比例赔偿。“本案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方式或者范围进行赔偿后未得到赔偿的预期利益损失,依法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