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的后果
法律分析: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含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金额不足的,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年费。补缴年费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缴纳按照下列计算方法计算的相应金额的滞纳金:
(1)期限超过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5%。
(2)期限超过二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10%。
(3)期限超过三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15%。
(4)期限超过四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费金额为全年费用的20%。
(五)期限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金额为全年费用的2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书面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