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录取分数线?

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上可以查询:

中山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51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和服务,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关于开展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65438]第二条如果本人户籍不 本人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已纳入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处审核同意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按照职责权限协助实施。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方式。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具体分值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区域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以根据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第七条积分累计超过30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在政策范围内出生的子女可申请进入产权房所在地或工作地的公办学校就读。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待遇,子女只安排就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第八条累计积分超过60分的流动人员,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可以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申请积分入户排名。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公办学校随迁子女人数和迁入中山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人数,由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城镇申请相关待遇,累计总分达到个人实际总分30%的将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口按其积分等级,在市政府公布的人数指标中排名,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二条对达到中山市入户条件并取得户籍指标,暂时不想入户的流动人员,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三年内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受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二)创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政策,所办企业可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四)申请社会救助;(五)按规定免费提供就业援助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六)未按规定出示乘车证的;(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在此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按规定取消资格。第十三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均未接受处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能申请入学和入户积分;有超生行为的农民工,自对双方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能申请积分入户。第十四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09〕113号)同时废止。《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评分标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生活状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办理子女随迁证八项内容,扣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两项内容。户均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录取总分=基本分+加分。具体如下:1。基本分(1)个人素质得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得分。1,学历分数线。(省标)评分标准:初中5分;高中(中专、中职)为20分;大专是60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评分。(省标)评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地勤技师岗位五级为10;中级工、事业单位工、技师岗位四级为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技师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为初级职称的5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资格和中级职称及以上为6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评分,不累加分数。(2)参保得分。(省标)评分标准:参加广东省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满一年,各险种累计1分,最高50分;在中山市参加上述社会保险的人员,每满一年,每个险种累计0.5分,最高加分25分。(三)居住情况得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1,房产情况。(市标)评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有合法房产并在此居住30分。申请积分入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中山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2.居留许可的期限。(市标)评分标准:累计居住证办理时间每1年增加3分,最高30分。二、附加分(1)个人基本信息分=年龄分+婚姻状况分+计划生育分。1,年龄。(市标)评分标准:08岁以上至35岁以下人群65438+5分。2.婚姻状况。(市标)评分标准:未婚者10。3.计划生育。(市标)评分标准:(1)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申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我市后按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根据证件管理期限及时换证的,加2分。(2)自觉按照政策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上环加5分,结扎加20分。(3)按要求每年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4次,加5分。(2)急需人才。(市标)评分标准: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50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加20分。按最高分项目计分,不累加分数。(3)专利创新。(市标)评分标准:最近5年获得国家专利的加30分。多项专利的累积积分。(四)表彰奖励。评分标准(省市标准):获得广东省范围内县级党委政府或科级部门表彰或荣誉称号的,每次加30分,最高60分;受到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奖励60分,最高120分。在中山工作生活期间领取的,县级每次额外获得10分,最高20分;每个地级以上奖励加20分,最高40分。中山镇党委政府按县级奖励加分。(5)社会贡献。评分标准:根据以下标准对广东省近5年的社会服务进行评分。1,参加志愿服务等工作服务每50小时计2分,最高10分;参加中山市志愿服务,每50小时累计1分。最多加5分。(省市标准)2。个人捐款每1,000元加2分,最高限额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可的慈善组织;中山市每捐赠1,000元,累计1分,最高加分5分。(省市标准)3。无偿献血每200CC加2分,最高分10分;中山市每发生200CC无偿献血,累计1分,最高加分5分。(省市标准)4。中山市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20分,最高加40分。(市标)(6)投资纳税。(市标)评分标准:1。在中山市的个人投资(以工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准)从65438+万元起计分,每投资65438+万元加1分。2.中山市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1万元为1分,工商活动累计缴纳个税每1元为1分。(7)卫生防疫。(市标)评分标准:1。如果有意识的为孩子参加计划免疫,加1。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1分。3、自愿婚检,加1分。4、按岗位要求办理健康证,加1分。(八)儿童陪护卡。(市标)评分标准:自愿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进行子女登记并领取16周岁以下儿童随迁证的,加3分。3.扣分(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省标)扣除标准:1。如有超生行为,多生一个孩子扣100分,多生一个孩子扣双倍分;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扣50分。(2)违法犯罪。(省标)扣分标准:1,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的加50分;2.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扣分100分。

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64号(试行)第一条为推进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中府办[2010]651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际, 第二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处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与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的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数据初审和数据录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乡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处和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第三条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乡镇计生办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对申请积分的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加减分,发放计划生育审核表。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者工作地的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证明及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审核表,并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评分标准》中设定的评分指标提供相关资料。 (1)教育水平。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无法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核实的,还应提供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二)职业资格或职称。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提供国家和广东省统考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无法验证的,还应提供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验证证明。事业单位地面工岗位等级的,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的,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还应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定证明。(3)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证明。(4)房产信息。需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5)居住年限。需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6)婚姻状况。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7)计划生育。需提供中山镇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接受证明。(8)急需人才。符合我市引进紧缺人才规定的,流动人员应提供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镇政府(区办事处)为镇急需人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9)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十)表彰奖励。需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1)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捐献机构出具的捐献证明、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2)投资税。需提供中山税务机关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三)卫生防疫。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免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中山市自觉接受国家规定的产前检查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的医院或医保所出具的相关证明;3.有婚前医学检查资格的医院出具的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证明;4.中山市医疗机构出具的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毒有害岗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十四)儿童陪护卡。需提供有效的16周岁以下儿童陪护卡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各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到文件后,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乡镇相关机构或者部门进行复核。数据审核后,各镇村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统计分值,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管理模块。外来务工人员和参与积分制管理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积分情况。第六条流动人口积分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根据流动人口相关指标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相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调整累计积分后纳入个人积分档案。乡镇公安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扣分指标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名单告知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相应调整相关人员的积分。第七条申请人伪造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发现,不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或入学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清除积分。申请人不得申请参与积分制管理。第八条外来人口迁入中山市户籍后,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第九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水平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政策内出生的适龄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享受在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待遇(仅限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不包括其他年级和转学的学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我市根据各镇教育资源分布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学位(以下简称“招生指标数”)。市教育局应于每年年初拟定当年招生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并于3月底前向全市公布。(二)外来务工人员需要享受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待遇的,可于当年4月底前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处于5月底前对申请人按照积分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管理处将排名提交市教育局。各乡镇根据公布的学位数量和排名,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不服从安排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此待遇。(四)外来务工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父母一方的积分。(5)在总分相同且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生活状况等因素分别得出得分排名。如排名仍为并列,则按提出入学申请的时间确定积分排名。第十条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我市根据各镇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外来务工人员迁入中山户籍(以下简称“户籍指标”)。每年年初,市发改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根据省下达的指标数,拟定各乡镇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向全市统一公布。(二)已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中山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需要享受中山市户籍待遇的, 可于上年9月至当年4月底向居住地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处于5月底前对申请人按照积分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管理处将排名提交市公安局,并向进入指标号的申请人发放积分通知书。(四)在所申请乡镇入户指标数内排名的申请人,三年内凭《积分入户通知书》及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具体入户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5)在总分相同且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按申请人个人素质、投保情况、生活状况等因素分别依次排名。若排名仍为并列,则按照入户申请提出的时间确定积分排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户迁移,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申请入户待遇的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分和附加分总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以内的,由申请所在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将名单报送当地公安局,报市流动人口管理处公示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乡镇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是否被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第十二条公示期间,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收到对流动人口评分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能分工将信息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核验。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验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和证明本市高层次人才紧缺的文件的核验。市国土局:负责房产证、土地证的核验。市卫生局:负责儿童出生证、儿童免疫证、妇幼保健证、健康证、结婚证、献血证、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验。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计划生育证件的核查。民政局: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验证。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验证。市国税局:负责核对为个人纳税人提供的国税完税凭证。市地税局:负责对个人纳税人提供的地方税收完税凭证进行审核。市流动人口管理处:负责16周岁以下儿童居住证(暂住证)和随迁证的核验。市志愿者组织:负责核对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参加活动出具的证明。接收捐赠机构:负责核对自己出具的捐赠证明。个人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由市有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实。第十三条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乡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有关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处提出,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处对异议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市流动人口管理处将提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户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实施细则(试行)》(中府办〔200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