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可以办理二次残值质押吗?
《物权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股权出质的,当事人除签订书面合同外,还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登记机关分为两类,属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其他股权出质的,在出质股权所属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负责股份托管登记的地方产权交易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如果出质人拥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且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相应地,出质人应当对这些公司的股份进行质押的,也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否则,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二次残值质押是否可以办理,现有法律和上述部门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操作先例较少。参考法律规定和实践,股权出质后,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不动产可以二次残值抵押,理论上似乎可行,但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在先质权人的书面同意;二是登记机关同意办理。已办理股份托管的,登记机构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没有股份托管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珠海股票质押贷款资料》第63页,工商局回复:质押股份不能重复质押。至于所谓的“剩余价值”,如果质押股权仍然存在,则不允许申请二次质押。电话询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也是无法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