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交的罚款怎么交?
缴纳罚款前,可以先联系主管法官;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缴纳窗口缴纳罚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处的罚金,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到期后仍不缴纳,将被法院强制缴纳。
一、罚金的特点
(1)罚金和没收财产一样,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财产刑措施。
(2)根据我国刑法“自己犯罪,自己负责,反对牵连他人”的原则,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只能执行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而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或以后所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量的归个人所有的金钱。没有钱的,可以对其所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拍卖的措施,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款项可以抵缴罚款。
(四)缴纳罚款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涉及刑罚执行的。
二、罚金的适用
根据中国刑法,罚金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适用:
1.单一家庭类型。刑法规定的单主体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比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择主题类型。在单独适用罚金刑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以选择性适用。比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可选的法定处罚,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平行风格。在附加适用罚金刑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在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处以罚金。比如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型。复合是指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以供选择适用。比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合并适用还是单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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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罚金不能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因不可抗拒的灾害确实难以支付的,可以酌情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