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中写作方法的特点需要注意什么?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断定这种方法必然会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相反,如果将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进行对比,虽然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或者该方法使产品在性能上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发生了变化。
显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撰写方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优点是,它使权利要求满足新颖性的要求成为可能。此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方法特征对于创造性判断具有同样的意义。
2.2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6.1部分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客体的审查应当使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六节的规定”。并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并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审查中,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得出结论,实用新型专利中所写的方法特征对于专利权的稳定性也是有意义的。
2.3专利侵权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探讨
专利普遍适用原则强调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因为以方法特征为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体仍然是产品,其保护范围仍然是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不应包括方法本身。
因此,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但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不同,则在对比侵权时显然不能考虑方法的不同,对此不应有异议。
但是,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采用不同的方法,但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是相同的,则在侵权对比中不考虑方法的差异。这一点在实践中可能会有争议。
因此,如果专利申请方案是由于方法的特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与对比文件不同,那么在对比侵权时仍应考虑方法的差异。换句话说,影响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方法特征对保护范围的影响应该是有限的。因此,是否将方法特征写入权利要求还应考虑是否影响侵权判断以及对侵权判断难度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