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类型有哪些?
(1)合同中的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一般指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代理关系。合同是商品交易的主要法律手段。随着交易的繁荣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合同所体现的各种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和复杂,合同当事人不可能掌握各种形式合同的全部内容和环节。为了弥补合同当事人在这方面的局限性,就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完成上述工作,以尽量减少交易中的纠纷。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将大量的具体工作交给有专业知识的人去做,这是合同代理出现的第一个原因。此外,即使合同当事人熟悉各种合同的相关制度,但由于现代商品交易的频率快、周期短、次数多,再加上通讯、交通的快速发展,跨地区、跨国的商品交易日益增多,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在时间和精力上亲自完成每一笔与合同相关的交易。因此,合同代理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代理。(2)运作中的代理。在商品经营过程中,投资者自己将一切经营活动委托他人代理,自己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代理人还从事除签署合同以外的所有与商业有关的事务。因为这种代理不是从事某项具体的交易,而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综合性交易,所以一般称为经营中的代理。(3)外贸代理。外贸代理制在中国也被称为外贸代理制。是指中国的外贸公司作为国内用户和供应部门的代理,代为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4)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分为三类: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版权代理。所谓专利代理,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以申请人的名义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办理上述业务。商标代理人为商标所有人履行的职责与专利代理人为专利所有人履行的职责大致相同。比如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和续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以及办理其他业务。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版权财产权的实现通常需要出版、签订许可合同和版权转让。接受著作权人委托从事这些活动的人是著作权代理人。(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中的代理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具体来说,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包括以下几种: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上述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规定是有一定顺序的。一般来说,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首先应该是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是监护人,等等。然而,这个顺序不是绝对的。当前序中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时,法院可以从后序中选择最佳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人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比如,王就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年轻时父母双亡。一个姐姐在国外,一个哥哥在王生活的城市工作,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在农村,年纪大了。因王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哥哥、姐姐、爷爷、外公外婆均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当地居委会指定其弟为监护人,其弟拒绝担任监护人,上诉至法院。法院从被监护人有效监护的角度,维持了居委会的指定。确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确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前提。一旦某人被确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他当然就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应当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这里所说的各种代理人,只有在上述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能确定监护人,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才有资格作为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代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代理在立法目的、代理人类型、代理事由和形式、代理关系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基本相同。需要说明的是两个特殊方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活动代理人,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代理,没有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所谓民事活动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进行的一切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进行。除了纯粹有益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外,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切行为都是无效的。
法律客观性:
代理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类型,最重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进行代理的代理人。因为是以我的意志为代理基础的代理人,我的意志是代理的前提,所以也叫意思代理。委托行为是将委托的意思表示委托给代理人的行为。它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我国《民法通则》在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规定中明确使用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等用语,可见我国《民法通则》也是以授权行为作为委托代理关系发生的依据。一般认为,代理授权不是一种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被代理人同意,只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只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一般情况下,我在完成授权时,往往与我的代理人建立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代理权所依赖的基本法律关系。因此,委托合同是委托授权的原因或依据,委托代理成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当然产生代理权,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单方委托行为时才产生。另外,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没有委托合同关系,也可以生成委托授权。委托代理授权,一般是不必要的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法律要求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无效。(2)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依法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这种法律规定,即法律授权行为,是国家立法机关为保护公民、维护交易秩序的特殊需要而作出的,规定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权代表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法定代理人资格既不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指定,这是法定代理人的显著特征。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2、1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规范,本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精神行事。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要求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被监护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被指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这里所谓的“相关单位”,是指依法负有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义务的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公民或者依法委托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比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责任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法院不能指定代理人的,依法有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当为其指定代理人。(2)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的划分是基于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即其代理权的范围没有限制,代理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任何民事活动中代表被代理人。因此,一般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或一般代理。特殊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代理人只能在有限的权限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如果超越了权限范围,就会发生越权代理,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殊代理中的代理人不能像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一样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因此也成为部分代理或特定代理。(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划分方法。其划分有两个依据:一是代理人以谁的名义行事,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行事;二是代理行为的后果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还是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嫁给被代理人。(四)单独代理和* * *代理。根据代理人的数量,代理人可分为单一代理人和* * *相同代理人。如果只有一个代理人,代理权由他单独行使,则称为单独代理人或独立代理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并且委托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 *同辈人作出的,则称为* * *同一代理人。(5)代理和复合代理。这种代理人与复合代理人的划分,是以代理人是否作为本人代理为依据的。以被代理人名义亲自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称为本代理人,也称总代理人;如果代理人不是自己代理而是受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则称为再代理,也称再代理、再代理或再代理。被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合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