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专利申请对个人的影响

法律的主观性:非正常专利申请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各种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单独或者串通,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或者虚构创新成果或者职务成果的。如果发现异常申请,将撤回或驳回专利,并减少保险费,具体如下:

1.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存在专利申请异常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启动专门审查程序,分批处理,通知申请人,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走法律程序,或者陈述意见。

2.申请人对专利申请中异常的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相关法律程序视为未提交。

3.申请人陈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认为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可以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不予批准。法律客观性:《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办法》第二条:审查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R&D能力和资源条件;

凡专利申请数量与研发实力不符的,必须是非正常专利;但申请与研发实力一致,不一定是正常的专利。

如果申请人是12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没有实收资本,则涉嫌代开公司欺诈,需要额外提供研发实力证明;

如果申请人已是公司超过12个月,但未缴纳社保和实缴资金,则怀疑是代开公司欺诈,需要额外提供R&D实力证明;

申请人是22岁以上的个人,但不是R&D实力企业(R&D实力企业是指有实收资本或社保的公司)的股东。他涉嫌为自己立案,需要额外证明R&D实力;

申请人/发明人为未满22周岁的个人,怀疑升学情况造假,需额外提供R&D实力证明;

申请人每月限提交3件或以下,每年限提交9件或以下。如果有过量,需要额外的R&D强度证明;

每个申请人限申请大类1项专利(精确到大类水平,如F16)。如果涉及多个类别,需要证明R&D强度。

注:专利分类号是通过“新湖网-专利分类预测系统”在专利申请前自动获取的。

审查处理:涉嫌专利捏造,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要求补充证明R&D实力,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