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具体实现是怎样的?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二章2.2.6节指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具体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极其重要。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适当时,应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参照附图进行说明。
优选实施例应当体现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支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出详细描述。
优选实施例的描述应当详细,以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实施例的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和保护范围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中概述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仅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了广泛的保护范围,并且其概括不能基于一个实施例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的实施例来支持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最好是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也应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涉及该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清楚、完整地说明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则在涉及具体实施的部分不再重复说明。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或者举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组成、电路组成或者化学组成,并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于可移动的产品,如果仅描述其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还应当说明其作用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在具体实施例中,一般来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的技术特征不需要详细描述,但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技术方案为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便于专利审查,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符合要求的实质内容不能通过引用其他文件来撰写,但应当在说明书中写明具体内容。
参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时,使用的参考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所示的相同,并置于相应的技术名称之后,不加括号。比如电路连接的描述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晶体管4的集电极连接到电容5”,而不能写成“3通过4连接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