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你是湘潭大学本科毕业的吗?

1995毕业于湘潭大学,学士学位,分析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授予文、史、哲、法、经、管、理、工、医等九个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自录取之日起不超过六年),向湘潭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要求,经批准毕业,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不超过1次记过及以上处分。

4.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改革前CET4成绩达到50或改革后达到410;或者艺术类专业的学生通过了国家英语水平考试;或者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境外语言测试,满足出国要求;

(2)取得理工科学士学位的学生必修课(不含实践教学)成绩不超过35学分,取得其他学士学位的学生必修课成绩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4)参加省级体育比赛(含相当于省级的区域选拔赛)获得金、银、铜牌或前三名,参加全国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奖牌或名次;

(5)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得全国性奖项;

(6)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其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SCI、EI收录期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中国核心期刊概览》CSCD、CSSCI、北大版收录期刊第一作者;

(七)以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专利授权,其中发明专利前三名完成人,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前二名完成人,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完成人;

(八)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人;

(9)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不包括研究生课程的学生)。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条件的港澳台侨和在国内就读的本科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学士学位每年6月授予一次,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应于当年5月前向学院申请学位授予;

2.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申请,将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后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的建议,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学士学位在授予学士学位的有效受理时间后不再续签。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或规定相应废止。

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