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条命,最后的结果会是什么?
《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为救他人牺牲自己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凶手在逃跑途中挽救了数十条生命,因此该行为可以属于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救人行为,应当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但是,立功是有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所以立功是有期限的行为,需要到案后才能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请第913号重新审查确定了这个时间点,认为犯罪分子到案是认定立功时间的起点,到案标准应当与投案自首的标准一致。案发前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不能视为法定量刑情节意义上的立功表现。
所以即使他救了十几个人,但是因为他属于逃犯,他没有出现在案件中,这些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当然,这些行为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法院在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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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凶手能否被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其他案件等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立功是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立功表现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 *同罪案件罪犯揭发共犯* *同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立功。所以凶手救了十几条命的行为属于立功。
凶手在逃跑途中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表现?对此,其实刑法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对立功的发生时间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认定为立功。所以按照这个观点,这里的凶手应该认定为立功,而且是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五条对犯罪分子到案后的立功时间进行了限制,只有犯罪分子到案后、法院判决前有立功表现的,才能认定为立功。按照这个观点,这里的杀人嫌疑人还没有到案,虽然有立功表现,但还是不能算立功。对此,受访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惩恶扬善,更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初衷。这里以立功对待杀人犯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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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救人不可思议,但生活中确实会发生。在黑龙江鹤岗,有一个人,杀了人,然后三次救人,最后的结局却出人意料。
2003年2月28日,鹤岗工农区东北亚前,一位老人昏迷不醒。群众拨打110报警,但当民警赶到现场时,老人不见了,于是民警四处寻找老人的下落。
这时才发现是一个年轻人救了他。当警察想对小伙子表示感谢时,小伙子低眉一叹,说,你可以带我走了。我杀过人,不想再逃了。年轻人的话让警察大吃一惊。
随后,警方展开调查,发现该男子是吉林省人,姓王。2001的秋天,他和朋友在一家酒馆里喝得烂醉。这时,邻桌几个人和他的一个朋友吵了起来,对方想动武。喝了酒的小伙子抓起一把椅子朝对方头上猛砸,只见那人哼了一声倒了下去,脑浆流了出来。后来,那个人。
得知自己犯了大错,当晚年轻人收拾行李,开始了逃亡生活。在逃跑的过程中,他救了好几个人。
他逃到哈尔滨和宾县交界处的一个村子里,帮别人割稻子。结账的时候,一起干活的一个老工头分了五千多。老人急忙把钱塞进裤兜,他和老人一起走出村子,相距不到200米。
当他们走到村外时,看到几个人拿着刀从荒地里冲出来,把老人按住,有人把刀架在他脖子上,有人解开他的裤子,显然是抢劫。当时小伙子看到了,想帮忙,但想到自己是逃犯的身份,只能报警,可是转了一圈,找不到电话了。当他回到原来的地方时,发现地上只有一滩血和一张撕碎的百元大钞。
一个多月后,他逃到了内蒙古,在一个小村子里租了一间民房。一天晚上,他被一个女人的尖叫声惊醒。他知道一定发生了什么事。在这个偏僻的地方,只有他一个人活了很久。
他犹豫了很久,最后还是决定救那个女人,于是他拿着一个大火炉钩,向那个女人喊叫的地方走去。如果他真的看到她被两个男人压着,就把灶钩朝两个男人的头上一挥,两个人顿时被打得慌忙转身就逃。
此后,该男子害怕被警察发现,连夜收拾东西逃跑。一年后,在辽宁抚顺乡,一天早上,他走在路上,又看到几个男人扭打在一起。其中一个被按在了地上,周围十几个人都在围观,指指点点,说那个人是坏人。
然而,被压住的人对他喊道:抓住他们,他们是逃犯。那人立刻挥舞着扫帚冲了过来,把其中一人打了个趔趄。其中一个人拿着刀冲了过来,他挥舞着扫帚疯狂地扫着。并大声吼道:老子也杀过人,谁怕谁?
这时,被压住的那个人站了起来,居然是个警察。这时,又来了几个警察。他吓得不敢回家,马上转身溜走了。
这个人三次救人,被誉为活雷锋。现在,这个人已经投降了。很多人以为他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可以减轻他的杀人罪,结果却出乎意料。
从王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他是醉酒后与人打架致人死亡的。从法律角度来说,至少应该判他过失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可能判故意杀人罪。
然而,他因为害怕犯罪而逃跑了。在逃亡的过程中,他多次英勇救人。在古代,他或许可以抵消他的功绩。但是,在当今社会,罪和过犯都有法律依据。许多人希望他能减少犯罪,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法律界人士认为,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是减刑的法定标准,只能作为酌定减刑的参考因素。
在我国刑法中,减刑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减刑的,一种是应当减刑的,但两者都有一定的限制和对象。
1,减刑对象: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犯这四种刑之一的罪犯,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无论罪行是重是轻,无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2.减刑条件: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良好,遵守各项规则,有突出悔罪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刑。即使有的人只是悔罪表现突出,没有立功表现,也可以符合减刑条件。
如果符合以上三点,可以适当减刑。但这种适当减刑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被判无期徒刑的人,不能无限减刑,至少不能少于13年。
1.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经查证属实。
2、对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予以制止。
3.服刑期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以牺牲自己去拯救他人。比如罪犯在服刑的时候,监狱发生重大火灾,他可以牺牲自己去救别人,那么就可以减刑。
4.服役期间,他在狱中做出了重大发明。例如,监狱巫师李红涛改变了他的生活。在被判死刑的最后一个月,他用自己的智慧发明了无刷电励磁电机,并申请了专利。因此,原死刑判决改为缓期两年执行。后来又成功开发了全计算机化的监狱监控管理系统,并相继获得三项发明专利,最终减刑为16年有期徒刑。
5.服刑期间,在消除重大事故或抗击自然灾害中有突出表现的。
6.服刑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人。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减刑。按理说,王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和生产中舍己救人的情形,理应获得减刑。但是,细心的读者会发现,这些条件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在他服刑期间。
也就是说,如果王在服刑期间有舍己救人的行为,可以减轻处罚。不幸的是,他在逃亡的同时牺牲自己救了别人,精神可嘉,但功劳不可抵。
他之前的自我牺牲行为只能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不能作为减刑的条件。
王的例子很像题主提出的问题。他们都是杀人犯,在逃跑的过程中都救了人。虽然救人的人数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归案前做出的行为,不能作为减刑的条件。
由此可见,一旦犯了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应该逃跑。最好自首以减轻处罚。另外,所谓的减刑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减刑不是不判刑,而是适当减轻刑罚。如果降低太多,罪犯得不到惩罚,也就难以发挥惩罚的积极作用。
如果减免太少,在一定程度上对罪犯没有激励和鞭策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的效益。所以,要不要减刑,减多少?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以立功为例。减刑不能超过九个月。如果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又有立功表现,减刑不能超过一年。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能超过一年半,在此基础上有悔改表现的,不能超过两年。
服刑期间多次立功的,不能连续一年内多次减刑。如果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不能少于1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一年半。
如果罪行极其恶劣,量刑会更重。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很多一时冲动犯了罪,然后逃之夭夭的人,最后都是无法承受心理上的折磨。他们每天都焦虑不安。有些人最后主动自首,有些人被警察抓到后终于松了一口气。
错了就是错了,没有法律漏洞可钻,只能勇敢面对,杀了人,不要再跑了,尽快上法庭,争取在服刑期间悔罪减刑。
功在当代,咎在当代。人命关天,逃跑过程中的立功表现法院量刑时会考虑,但对量刑的影响估计微乎其微,不会影响最终结果。
他最终会被从轻判决。从来没有说中国的司法做到了功过平衡。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我们港片没有线人。只要组织和参与犯罪,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只是重量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一些立功报告来定。
题目中的人是个杀人犯。他被抓后可能会被判死刑。但他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条命。这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虽然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但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毕竟浪子回头,悔过自新是个好兆头。可能是死刑,但被减刑为死缓。当然,这是基于他只杀了一个人,没有什么恶劣情节,或者说是一时冲动杀人。
如果他真的主观恶意,杀了很多人,情节恶劣。然后不管他救了多少人,都无法找回自己的生活。其实对他来说,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投降,加上自己一个人救人的情况,双管齐下才能改变最好的结果。跑了就没出路了。现在已经不是几十年前了,各种先进的刑侦和跟踪手段。就算化为灰烬,也要带回来化验。
工作就是工作,太多了。罪该罚,功该赏,但不能混为一谈。
在逃跑的路上,凶手救了十几个人的命,非常难得。但是救了别人的命也抵消不了他们杀人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132条规定,故意杀人是重罪,最高可判死刑。一个人故意杀死另一个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这个人以前有多功德,或者以后有多勇敢。不能抵消他的谋杀。
凶手在逃跑途中救了10多人的命,说明凶手一方面犯了重罪,另一方面也救了10多人的命。
在这种情况下,对凶手量刑时,可以考虑作为减轻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凶手在逃跑途中救了十几个人,是重大立功表现。当杀人犯被具体判处刑罚时,刑罚可以减轻,至少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凶手救了十几个人。如果调查属实,那么凶手就是重大立功表现。
杀人犯,包括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
本来故意杀人罪应该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有较大贡献,应当减轻处罚。所谓从轻量刑,就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取较低的刑期,所谓从轻量刑,就是在最低量刑幅度以下降低一个档次的刑期。
所以这个凶手一般应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轻微,一般是指对方出于义愤而犯下的严重过错、胁迫或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一般情况下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附: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条命,最后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以为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死刑缓期两年或者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犯罪。是我国为数不多的犯罪性质最恶劣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题中,犯罪嫌疑人杀人后潜逃,犯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这是令人发指的罪行!不杀生,不足以让百姓愤怒,不足以匡正国家。
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命(小概率事件)。立下了汗马功劳。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一定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杀人的严重程度,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猜人民法院会判犯罪嫌疑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判嫌疑人无期徒刑。
如果十几个被救的人联合“求生存”或者“媒体”呼吁。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管你说的情况是否真的会发生,即使凶手在逃跑途中真的救了十几个人的命,也不影响凶手会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可能有人会说,这个凶手在逃跑途中救了十几个人的命,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即使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会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正常处罚。
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原因很简单。凶手在逃跑途中杀了十几个人,不算重大立功。
根据刑法规定,立功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或者刑事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
因此,如果凶手在作案后逃跑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命,则不在上述两个期间之内,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行为,不能相应对凶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凶手被依法抓获归案后,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她在逃跑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命,对他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
当然,如果凶手有自首、坦白、悔罪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救了十几个人,肯定是重大立功。如果再自首,按照现行法律,自首和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除非是杀害数十人或者破坏地球的不可饶恕的罪行,否则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