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科学技术进步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先位置,并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工作。第二章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科学技术关键领域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中间试验和工业试验,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及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第五条对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的成功培育单位,省里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以及对培育新品种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的奖励。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农业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推广机构的实验用地,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确需调整实验用地的,必须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组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第八条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正常的技术开发投入机制和相对稳定的技术支持,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主体。

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应当占销售额的适当比例,企业技术开发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第九条企业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新产品,改造工艺流程,吸收和创新引进技术和设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企业的技术引进应以专利、软件和必要的先进关键设备为重点。重大项目和专利技术的引进应当经过专利信息检索咨询和专家论证。第十条鼓励企业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新产品。凡省内首次生产的专利产品和新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第十一条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用地,由当地政府给予优惠。第十二条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省里要逐步增加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经过评审筛选的基础研究项目。

在自然科学基金中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35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研究活动和国际合作。第十三条省应当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者与企业联合建立省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应向全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其作用。第十四条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设计和测试分析等技术服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其他技术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设立的专门从事技术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第十五条技术贸易机构和个体劳动者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或技术经纪活动。第三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依托省重点科研机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大学的优势学科,建立省研究开发中心,由省财政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从事产业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中试以及工艺和设备的工程化开发。第十八条独立的技术开发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逐步成为科技经济实体。经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仍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研发机构可以民营。鼓励企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民营研究开发机构。第四章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给予重奖,发给特殊津贴,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者其他科学技术奖,奖励为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