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秀的商标

开封卞绣厂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大宋卞绣公司卞图、卞绣商标纠纷案在一中院审结,法院判决卞绣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开封汴绣厂和大宋汴绣公司都是汴绣生产企业。大宋边绣公司针对开封边绣厂拥有的四个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最终以“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为由,裁定撤销上述所有争议商标。开封编修厂不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

一中院认为,“边秀”、“边秀”能否成为注册商标,取决于其商标是否与其商品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

开封汴绣厂所拥有的“汴绣图”、“汴绣图”四个商标中,“汴绣”二字除了开封市之外,并无其他特殊含义。被权威著作称为中国四大刺绣之一,与京绣、鲁绣和瓯绣齐名。这表明,边绣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刺绣,具有特定的生产区域和特定的工艺特点。开封的经营者经常在刺绣品上使用“边”、“绣”等字样。因此,开封编修厂主张“上述商标与其商品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开封汴绣厂指定“汴绣”一词仅具有刺绣加工服务的特有含义,相关公众容易将“汴绣”一词认定为刺绣品种名称,但不容易认定为商标。其商标中的黑色方块图属于非常常见的图形,而“边”或“边绣”与黑色方块图的组合尚缺乏商标的明显特征,故争议商标属于禁止注册的标志。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