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国内设备招标和进口设备国际招标。第三条沈阳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是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公司统一承办全市机电设备招标业务,并对中标的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承包的,由市招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公司共同招标。市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公司负责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第四条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投标人机会均等。
(二)公平对待受委托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招标工作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为目标。第二章招标内容和方式第五条招标内容包括:
(一)成套设备招标,是指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设备的招标。
(2)单机设备招标是指单一品种、规格的设备招标。
(3)合作制造招标是指为进口设备配套的制造延伸件或零部件的招标。
(4)设备安装调试招标是指对已制造完成的机电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的招标。
(5)进口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是指进口机电设备的测绘和仿制招标。第六条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公司通过全国性专业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即招标公司根据委托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事先确定资格条件,有针对性地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七条招标工作应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八条凡经国家、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批准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含总承包项目)所需的国产机电设备,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国产机电设备招标(以下简称国产招标)。以下情况除外:
(1)设备总投资在654.38+0万元以下(不含654.38+0万元)。
(2)设备是市场上的短期产品。
(3)设备是国内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四)招标公司确定设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生产。第九条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包括世界银行和其他国外贷款项目),应按本规定进行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以下情况除外:
(a)设备投资总额低于30万美元(不包括30万美元)。
(2)设备是国外独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三)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的。
(四)招标公司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其不适合招标。第十条凡需用我市过去进口的设备(包括国产进口)和所需维修配件(已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机电设备除外),不论其所有权如何,只要我市其他企业需要,应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我市进口设备消化吸收招标,样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具体办法按《沈阳市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试行规定》(沈[1986]86号)办理。
进口样机经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进口单位不能消化吸收的,应委托招标公司在市内选择消化吸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和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或赠款:
(a)设备买方采购的机电设备应进行招标。
(二)进口机电设备的测绘和仿制的承担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但未实施的。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二条所需设备符合招标范围的,设备需求方(或建设单位)应向主管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复印件,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五份。
设备买方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不能提出设备清单的,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改造计划完成时提出。第十三条在主管审批机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初步设计扩能前,招标公司应提出是否组织设备清单招标的意见,计划部门应将此作为制定相关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
项目所需资金落实后,招标公司将组织对确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第十四条招标项目确定后,设备需求方应向招标公司提交投标委托书和招标设备的技术要求。招标公司会同设备买方编制招标文件,商定标底,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设备买方在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时,应当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招标公司出具投标设备总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招标结束后,如果设备买方没有违约,招标公司应将保函退还给设备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