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看法

一、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介绍了专利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中国的专利制度建立于1984,生效于1985。目前已经完整修改了三次。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取得成绩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专利保护领域出现了新矛盾、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以及创新主体能力和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特别是创新主体面临保护期长、取证难、补偿低、效果差等困难,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

为落实近年来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结合形势需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要求,解决创新主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这部专利法。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提交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建议稿,现在国务院法制办也在征集意见,对提交的草案进行审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的行政处罚

专利管理部副主任赵梅生表示,某一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同时侵权,对专利权人的创新积极性影响很大。重复侵权是指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区域内被同一主体侵犯过一次,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侵权后,又被多次侵犯并被发现。这两种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要加强政府监管,对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切实维护专利制度的运行秩序,给专利权人和创新者信心。

三、关于互联网专利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专利管理部副主任赵梅生表示,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电子商务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从原则上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应责任,但在专利侵权方面不够具体和细化。目前专利法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在修改时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电商平台收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通知”后,如不采取必要措施,将明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权利义务,促进电子商务更快更健康发展,有效遏制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四、关于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调查和取证手段。

专利管理部副主任赵梅生表示,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侵权证据收集难度很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侵权的相关证据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机关应当发挥事后监管的作用,根据权利人的请求积极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时要保证公平、中立、客观、全面的原则。目前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调查取证手段缺乏。希望专利法的修改能够细化政府机关的调查取证手段,有利于提高专利保护的力度和公平性,也是立法修改的必要性。

动词 (verb的缩写)地方设计和应用文件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审查司司长林说,保护地方外观设计是送审稿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一项重要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设计在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产品的颠覆性设计和全新设计比较少见,大部分的设计创新都是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现行法律对整体的保护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外观设计必须综合比较,看是否可专利。这种情况削弱了地方保护,所以这次修改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部分给予了更重要的保护,加强了对设计者的权利保护。这次修改非常重要。

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和保护范围将在今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细化。比如在申请的时候,可以通过虚线和实线的组合来区分整个产品和局部的设计,通过色块区分或者亮度等手段来提交申请。另外,在保护范围上,要考虑这种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类别中属于哪一类。再者,要考虑局部设计的比例、位置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保护范围。

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从十年到十五年。

外观设计审查部主任林表示,一方面,与世界上几个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是相对最短的,其他国家都有十五年或二十五年;另一方面,一些高层次的设计产品周期相对较长;其他的经典设计都有这样的需求,他们希望得到更长久的保护,让大众对他的产品形象有更长久的了解,这对品牌,对形象,对他的DNA设计的延续都是非常有用的。因此,保护期是根据公众在这方面的需要而调整的。我们国家也在积极考虑加入海牙协议,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渠道,促进企业向国外申请。海牙协议规定外观设计的最低保护期为15年,保护期根据海牙协议的需要进行了调整。

七、关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律处处长宋建华表示,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成本很低,而专利权人维权成本很高,导致一些企业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官司打赢了,失去了市场。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在前期的投入和后期的维护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成本。该修正案提出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进行赔偿时,不仅要求其对权利人给予赔偿和补偿,而且要对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惩戒和惩罚性赔偿。对于赔偿金额,建议法院可以对这种故意侵权行为进行1-3倍的处罚。这将加大处罚力度,也是对权利人维权成本的极大补充。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其他知识产权立法也在考虑之中。

八、关于专利评估报告

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表示,在现行法律中,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对评估报告提出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布评估报告。本次修改增加了专利评价报告的主题。除专利权人外,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申请评价报告。在侵权诉讼中,如果申请人觉得评估报告对自己不利,可能不会主动提交评估报告,对法院及时裁定或准确裁定会有一定影响;如果被控侵权人自愿要求评估报告,将非常有利于法院及时做出准确的判决。

专利评估报告的功能将用于诉讼侵权。此外,本次修订增加了依职权许可制度,申报依职权许可时必须提供专利评估报告。专利评价报告不限于外观设计,作为初步审查制度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

九、关于专利许可制度。

专利管理司副司长赵梅生表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被授权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放在公告栏上,通过互联网或者以纸电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全社会任何人都有资格获得许可,并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许可费。

大多数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都有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在英国所有专利许可中的比例近年来高达40%;目前金砖国家中除了中国,巴西、印度、南非、俄罗斯都有强制许可制度;其他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和泰国,也有强制许可制度。当然,许可制度是一种普遍、开放和包容的促进专利实施的方式。如果我国能够在此次修订中引入强制许可制度,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加快国内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律处处长宋建华表示,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快速增长,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力正处于快速爆发的过程中。很多专利技术,尤其是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申请的有价值的专利技术,由于专利信息传播的不对称,处于休眠状态。为了让专利权人方便地交流自己的技术信息,同时让需求方快速找到技术,通过法律手段从政府服务的角度建立平台,增加了技术转让双方的便利性。

X.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律部主任宋建华说,标准和专利问题实际上是两大法律体系的连接点。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在技术创新中做出的贡献,但同时也要妥善解决专利权人与作为标准实施者的专利权人在制造产品时的利益关系,以及专利权人在这方面应履行的义务。

实践中,有一些标准方案涵盖了部分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涉及专利技术,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公开自己专利的信息,并做出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承诺,发放许可。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个别现象。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时没有充分披露自己的专利信息,可能导致标准的实施者在后期侵犯专利权,这就要求专利权人承担披露和告知的义务。

此次专利法修改提出,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未诚实披露外观设计专利信息的,其行为存在瑕疵,因自身不诚实导致上述后果。对此,专利权人一方面要行使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公示的义务。如果没有诚实披露,则标准实施者被视为实施该专利的默示许可,但该专利并非免费实施,其他企业和厂商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专利费。

我国目前仅在标准化法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要求专利权人公开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但如果不公开,其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标准化法与专利法的衔接是专利权人有必要通过标准公开信息,专利法对专利权人不公开信息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标准化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制度上与专利法衔接得当,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XI。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的行政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专利代理人是专利制度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申请、企业创新、专利文献、技术和信息的利用以及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保护、转让、实施和应用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专业作用。专利代理人提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服务,其资质涉及重要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需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确保创新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次专利法对代理制度的一些重要规定进行了修改,比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需要行政许可等。未经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实践中,一些人或机构在未取得专利代理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欺骗公众的方式招揽专利代理业务,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秩序,直接伤害了创新主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