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农艺师的评审条件是什么?
第一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规范;熟悉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现任职务期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作物、园艺种植与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境保护、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项目参与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2、参与起草国家和省法规或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培育地方1农作物品种,或引进和推广两个以上优质高产新品种。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当地两种主要农作物或1两种以上主要农作物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或参与1当地主要农作物标准化、模块化、集约化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6、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当地耕作制度改革、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开展多种形式的间作套种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启动研究和推广应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研发、生产1多种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和加工方面引进或改进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8、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1种农作物大面积优质商品基地或无公害生产基地的产业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区)和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
9、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两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研制、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
10.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执法的业务技术骨干。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运用信息技术对农业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分析和预测。
(二)从事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项目参与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2、参与起草国家和省法规或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当地土壤资源、土壤肥力调查和调查数据的分析和总结工作。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制定当地土地利用、农田保护区、农田基本建设和农田恢复、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的规划和规程,提出利用建议、提高土壤肥力的意见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建设和计量认证县级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实验室,进行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状况实验室分析和肥料质量检测。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两种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出两种以上复合(组合)肥料的配方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当地复合(组合)肥料、精细有机肥、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或其他新型肥料和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三)从事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项目参与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2、参与起草国家和省法规或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
4、本地区(县级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或天敌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和材料分析总结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当地农作物主要病害、虫害和迁飞性害虫及气传病害的监测和预测。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了1种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或1种无农药残留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或1种植物检疫对象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制定和推广。
7.主持当地植物检疫工作,开展产地检疫、调运检疫、输入性材料疫情监测,或者主持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的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指导和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推广应用两种以上防治新技术,或对有害生物测报技术或工具做出两项以上改进。
9、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1农药新品种、剂型及施药技术的研发,或研究推广两项以上农药新施药技术,或提出两项以上植保机械施药技术的改进方法。
10,主持两种以上地方主要病虫害抗药性监测,开展抗药性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市级以上农作物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残留检测。
(四)从事蚕业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项目参与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
2、参与起草国家和省法规或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蚕业(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4项以上。
4、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规模化蚕种或蚕业生产和技术推广。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桑蚕新品种的选育或两个以上优良桑蚕品种的引进推广。
6、主持蚕种冷藏管理和技术工作或负责组织大型蚕茧烘干处理、技术管理和行业管理。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规划和实施蚕茧或桑树生产基地建设。
第3条业绩和成就要求
现任职务期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作物、园艺种植与育种、农产品质量检测、贮藏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境保护、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起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1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省、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批准颁布。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制定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计划,在技术上有创新,受到上级部门和省内专家好评,并在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选育的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引进的2个新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得到推广应用,产生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开发新产品1项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优质名牌产品证书。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两种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或良种基地建设,或园艺作物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并批量生产品种(种子)和种苗,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验收。
7.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或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商品基地、无公害生产基地或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区),通过上级业务部门验收,产品产量不低于当地应用品种,质量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加10%以上,或获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
8、开发和推广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或节约人工和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贮藏加工技术在省、市、县、乡级的应用分别占该技术在本人服务范围内应用的40%、50%、60%和70%以上。
9、主持过市以上种子和农产品质量检验,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表彰的;或至少改进1主要分析方法,并被上级业务部门认可或采用。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创办科技企业,在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技术培训、农业教育与管理、农业执法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表彰。
1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运用计算机对信息或预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处理,对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鉴定。
(二)从事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开发的新型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肥料生产、土壤肥料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上有创新,经上级部门和省内专家论证,并在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4、主持县级以上土壤资源和土壤肥力普查的成果,并通过省级鉴定,在当地生产规划和指导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了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和农田保护区的规划,提出的建设、改良和修复措施被同级政府采纳实施。实施后,土壤肥力水平提高0.5-1个等级,产量提高10%以上或农产品质量明显改善。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土壤肥力检测、肥料质量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或土壤和农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表彰的;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1项以上改进意见,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纳。
7.至少有1种作为主要参与方主持或参与研发的复合(复合)肥料、精细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或其他新型肥料、生化制剂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准产登记许可,允许进入流通市场并具有一定市场份额;或研制出两种以上配方肥,经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省、市、县、乡推广面积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8.作为主要参与者的两种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省内专家鉴定,省、市、县、乡推广面积分别占适用面积的30%、40%、50%、60%以上。
(三)从事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植物保护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创新,受到上级部门和省内专家好评,并在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4.主持发布本地区主要农作物病虫鼠害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短、中、长期发生和发生期准确率连续三年以上分别稳定在90%、80%、70%以上。改进后的预报技术、方法和工具,准确率可提高5%以上,提前3天的预报周期,工作效率可提高20%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研究、制定和推广了害虫、杂草、鼠害或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防治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防治效果和经济效益比原技术提高65,438+00%以上,省、市、县、乡推广面积分别占当地适用面积的40%、50%、60%、70%以上,或在一个县范围内绝迹。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农作物病、虫、虫害的种类、发生程度和危害等级的调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和面积的调查结果,在制定计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被上级部门所接受。
7、主持农药质量、害虫抗药性、农药残留和植物检疫对象的监测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或至少改进1主要分析检测方法,并被上级技术部门认可或采用。
8、主持研发了1多种农作物无农药残留综合防控技术。经申请,产品经法定农药残留检测单位随机抽验,农药残留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并经同行业专家鉴定。
(四)从事蚕桑诅咒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得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蚕业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计划,在技术上有创新,受到上级部门和省内专家好评,并在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4.参与规划实施面积3000亩以上的蚕茧生产基地、65438+万片以上的种子生产基地或500万片以上的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5、主持生产杂交种40万只以上,蚕种质量、每公斤产茧量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年产茧规模65438±0.500吨以上。
6、主持蚕种冷藏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腌制等保护处理654.38+0.5万余次,无责任事故,质量优良,并经上级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全年蚕茧收烘作业规模在65438±0500吨,蚕茧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先进。
8.在县级以上生产基地或5000亩以上,负责桑、蚕、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和先进检测手段的推广和综合开发,受到上级业务部门表彰。
9.在推进乡镇蚕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场面积和蚕茧产量年均增长10%以上,蚕农收入增长15%以上。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总结了两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作了理论分析和总结,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第4条对论文和作品的要求
自任职以来,论文和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专业作品1。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或专业文章。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的论文或专业文章阅读交流2篇。
(四)本人主要撰写的较高水平(五万字以上)的技术培训教材和讲义(公开或内部发行)。
(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撰写的高水平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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