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开业条件、服务内容、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从事餐饮销售服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外开设的营业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内部餐饮服务场所,以及为公共或经营活动临时举办的餐饮经营场所。
规范性利用文件
通过应用本标准,下列文件的条款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对于注明日期的文件,所有随后的修改(不包括勘误表)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该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未注明日期的使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SB/T10443早餐管理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
GB 14930+0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14930.2食品工具设备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4934《餐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餐馆(饭店)卫生标准
GB 18483油烟排放标准
GB19085贸易和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病预防措施
SB/T10426餐饮企业操作规范
SB/T10474餐饮业营养配餐技术要求
SB/T10475《经济型酒店操作规范》
SB/T10476酒店服务礼仪规范
SB/T10478餐饮行业职业经理人要求
SB/T10479酒店行业对星级侍酒师的要求
SB/T10481低温肉制品质量安全要求
SB/T10482肉制品的质量要求。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令第1号)。卫生部10,2006年6.1起实施)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标准》(卫发[2005]260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本标准。
3.1餐饮企业
向消费者出售厨房加工的食品和饮料的独立会计业务单位。
3.2餐饮单位
餐饮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涉外餐饮零售服务场所。
3.3餐饮业
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以及承担主食加工配送的企业。
3.4穆斯林餐饮企业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当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门认定并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的餐饮独立法人单位。
3.5穆斯林餐饮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经当地清真食品经营单位认可,并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的餐饮单位。
3.6穆斯林肉类食品
符合清真饮食习俗或民族生活要求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符合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规定(清真)。
3.7穆斯林餐饮服务人员
从事清真餐饮业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工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员的生活习惯,并根据具体生活习惯开展管理和服务活动。
基本要求
餐饮经营单位开业时应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员工应取得健康证明并通过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餐饮业应执行SB/T10426和SB/T10443的规定。
餐饮业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和卫生管理的规定。
餐饮业要重视食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就餐环境的标准化,突出餐饮经营的主题文化,夸大绿色和安全、营养、健康。
餐饮业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规定,落实节水、节电、节油的具体措施,防止污染、污水清算和排放。
餐饮业必须面向现代化,注重制度创新和结构优化,拥有现代技术、管理方法,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的职业经理人应当符合SB/T10478的要求。
餐饮场所应当配备醒目、规范的清真和中餐标志。
清真和中式餐饮场所应当分开设置,厨房设施设备、仓储设施、采购送餐车辆、食堂、用餐器具和擦洗工具应当专用。
清真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应当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格和条件。
清真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营业场所的设立,应当与汉族营业场所保持适当间隔。清真餐饮网点和中式餐饮网点应本着先进优先的原则设立,后一方设立的餐饮网点不得与前一方相邻或隔街设置。
餐饮厨房工作人员和送餐员应当专职为清真和中餐经营场所服务。穆斯林餐饮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应当在穆斯林经营场所就餐。
餐饮经营场所的设立
设立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与居民区相隔200米以上。100-300平方米餐饮经营场所应设置在小区内外附近。根据需要设置100平方米以下的早餐厅、早餐亭和早餐车,满足居民快速用餐需求。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厅,应当配备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处和重要物品存放处。
餐饮场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距离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并设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分散污染的影响范围之外。
早餐亭和早餐车的设计、制造和操作规程应符合SB/T10443的规定。早餐亭和早餐车应当按照“方便居民、定期供应、规范卫生、方便运输”的原则设置。
学校、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电影院附近的餐饮场所,应当配备噪声低、安全性能好的锅炉装置,并有明显标志。
餐饮经营场所的油烟出口、污水排放和厕所设置的位置应符合SB/10426的要求。
餐饮场所应独立于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住宅楼,其所在建筑在结构上应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距离饲养、屠宰活畜禽的场所25米。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应当独立设置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保鲜仓库、肉类冷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检验室。
清真餐饮企业和餐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外悬挂规范的清真标牌。
餐饮服务环境
餐饮服务环境包括装修、照明、用具、桌椅、桌布、陈设等。餐厅、包房、大堂和服务台。整体设计制作要宽阔、明亮、美观、简洁、安全。
餐饮服务环境要健康、积极、柔和、艺术。不得有宗教、迷信、暴力、低俗文化内容,不得有烟酒广告内容。
在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餐饮经营场所的服务环境中,应当在台面、墙面、走廊放置和悬挂具有艺术和地方特色、古今文明的摄影、字画、工艺品、文明条幅等作品。不得摆放和悬挂低俗、劣质、不适合未成年人的陈设和宣传品。
餐饮场所应配备冷热设备、洗手和擦洗设备以及书写和蜡烛照明器具。
餐饮经营场所应当有简易厕所,使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应配备设施齐全的厕所,配备洗手液、卫生纸和烘干机;如果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应提供雨伞和皮革擦洗用具。
餐饮经营场所的餐桌椅应当舒适、安全,无异物、无腐蚀、无锈蚀。圆桌座椅应放置在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内,其与周边区域的用餐间隔不应小于1米。
餐饮场所应当将食品加工间、食品储存间、垃圾与废弃物间和餐厅(室)分开。使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独立设置透明凉菜间和糕点间。
面积大于25平方米的餐厅应有卫生间、冷热空调、电视、衣架、储物柜、餐具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