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利许可记录

问:我允许张使用我的专利并申请备案,但我之前已经对同一许可合同进行了备案,那么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为我进行备案并向我发送《专利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吗?

答:童军法律在线咨询将回答你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规定的条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分为自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强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许可自愿合同是指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原则,在自主、自愿、公平、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在专利的期限内,而不是在专利到期或者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时候。否则,专利许可合同没有实质性的合同意义,无法产生。

二、指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时,由专利管理部门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指定,专利权人与指定单位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集体所有的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专利强制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履行义务,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许可,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强制许可合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