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现有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你好,

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并分解必要的技术特征后,下一步就是对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但是有时候,完成工作并不是必须的。

当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相比缺少一项或几项特定的必要技术特征时,无论其他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都可以得出被告不侵权的结论。因为缺乏被指控的侵权产品

延伸范围较大的一项或几项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其他必要技术特征不同的,不构成侵权。

2.被告产品使用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相同。

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一直在公开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为公众所知。原告的专利获得授权后,被告继续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在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

在中国已经发表、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所有技术内容。专利申请人不得将现有技术作为专利申请,即使已被侵权,也可以因其不具备新颖性而随时声明。

投诉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根据其权利归属的不同可分为三部分:(1)公知公共技术,也称自由公知技术,是指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任何单位或个人。

每个人都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垄断。已知的公共技术包括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无效的专利等等。(2)原告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他人的专利,只要是在原告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申请的,也构成现有技术。(3)原告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临时保护期内,他人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但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使用者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以上提到的现有技术无论是哪一种,都各有优势。

以下特征相同:一般来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被告认为自己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而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时,被告有两种选择:

(一)直接利用现有技术进行鉴定;(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一种方式是在承认原告专利权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为原告辩护,以取得其不侵犯原告。

诉讼的结论。第二种方式是让原告丧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这时候原告可能连合格原告的资格都没有,更别说打赢侵权官司了。显然,第二

这种方式对被告来说更彻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在侵权诉讼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否则法院不得中止诉讼;即使在答辩期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也不得中止审理。另一方面,即使法院停止审理,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包括原告)仍然任重道远,费时费力。因此,一些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选择了第一种方式,既不能动摇原告的专利权,又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认为自己享有先用权,是不恰当的。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3项是关于先用权的。

规则。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并没有使后来申请专利的技术为公众所知,这是先用权技术与现有技术的一大区别。对于被告来说,利用现有技术为案件辩护,可能比享受更好。

先用权更有利。因此享有先用权,只能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然而,当使用现有技术时,没有这样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