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1)
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农作物新品种。第十二条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应当加强育种基础理论及其应用技术的研究,指导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第十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品种审定标准、方法和区域试验管理办法;
(二)组织品种准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三)品种审定;
(四)推荐参加国家区域试验和需要国家审定的新品种;
(五)对审定通过的新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公布、发证。第十四条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财政预算。
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支付试验补贴,费用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第十五条市(地)成立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负责品种的初审和推荐。第十六条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应当经过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对已申报审定的品种的审定和鉴定。
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推广、获奖和做广告。第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第四章种子生产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作物品种布局的要求,制定生产计划,安排种子生产,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国有原(良)种场和特种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生产自用的常规种子。第二十条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商品种子生产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国有原(好)农场的粮油定购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国家专用种子生产基地的粮油定购任务根据国家收购的种子数量相应减少,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棉花种子应按棉田种植面积建立,储备的棉花由保种厂和指定的专厂(车间)收集、碾压。第二十二条国有原(好)农场的土地和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整和侵占。第五章种子管理第二十三条农作物常规种子应当在计划指导下,多渠道进行管理。粮、棉、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的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组织经营,纳入同级种子管理计划。
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国有原(良)种场和农民个人可以经营自交和审定的杂交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