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具体事宜。

一、发行条件

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的颁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3)无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在专利代理机构连续执业满1年并参加过在职培训的;

(四)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

(五)发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前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但未被专利代理机构解聘,且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三)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证书后不满1年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人处罚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吊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处罚未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二、申请材料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保管证明或者离婚、退休证明复印件;

(4)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5)申请前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实习所在地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在职培训的证明。

三、审核备案

经审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申请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