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主任医师资格评审条件

江苏省主任医师(药学、护理、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在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上有独到的见解和高超的技术,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取得有重大(重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和出版高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综合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医学信息,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适用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具有同等专业学历或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医师(医、护、技)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主任医师(医、护、技)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规定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给予警告或者被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延误1年以上;

(2)受到记过处分或者被定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的,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格,剽窃他人成果等者。,或者被定为二级医疗事故的,延误3年以上;

(4)因向患者及其亲属索取财物的行为被追究或者被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延误4年以上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延误5年以上的。

第四条学历和资格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药学、护理、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主任医师(医、护、技)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省(部)级(及相应奖项)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师(药学、护理、技术)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时和学分要求。

第三章评估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学术造诣较深,能够分析本学科及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见解。是本学科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自取得副主任医师(医、护、技)资格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专业标准);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疗经验或较强的专业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本专业工作的综合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教授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教授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主治(管)医师(医、护、技)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和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对课题进行设计、组织和总结。

第8条业绩和成就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师(医、护、技)资格期间,取得下列成绩和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单项获奖证书为准)。

(二)省级以上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3)获得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1多项。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1项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项目或2项以上县级单项研究项目,并通过鉴定或已完成验收。

第九条对论文和作品的要求

在取得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副主任医师资格期间,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和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具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我国科技论文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上)。

(2)出版过2部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或撰写过1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专著(20万字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外语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在国外学习或者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级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省级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主任医师(医、护、技)教师资格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其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