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专利权无效?

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使专利权只保护那些应该受到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无效程序对于调整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许多无效宣告请求都出现在所谓的“反诉”中,即当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某个单位或个人侵犯其专利权时,被诉单位或个人在确实有理由认为不应授予专利权时,可以反过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认为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者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预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或者超出了原图片和照片的范围;权利要求没有解释基于说明书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缴纳所需费用,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的名称和专利号,并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必要的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该文件的副本发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答辩时,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但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请求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局应当在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登记和公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处理或者已经履行的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显失公平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