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要求
2、由高新技术企业出具的三个会计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3、由高新技术企业出具的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高新技术企业三年研发项目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准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法律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1)企业应用
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登记,向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该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登记证明;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书、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信息材料;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验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7.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
8.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专家评审
评审机构应当随机抽取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查和认定
评审机构应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认定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告,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异议,由认可机构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交认定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回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