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优惠政策(浙科发政[2008]19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统计局:

停止执行《企业技术开发费相关财税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统计局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一、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实际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变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及相关管理和服务的费用。一般包括:

1,人员劳动、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等与其岗位或聘用相关的费用。

2.直接投资,企业为实施研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费用:水、燃料(含气、电)使用费等。;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样品、样机和一般试验方法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3.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仪器设备和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包括研究开发设施的改建、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概念、开发和制造、工艺、技术规格、操作特点而发生的设计费用。

5.设备调试费用,包括工装准备期间的研发活动(如开发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的方法和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发生的费用的摊销。)因研发活动需要购买的。

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转化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

8、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持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