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方法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施工方法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施工法管理办法》自2005年8月31日起实施。以下是我的方法全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工程施工方法的发展和应用,推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积累,提高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技术含量,加强施工方法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方法的开发、应用、评价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方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技术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通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性施工方法。

施工方法分为三类: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

第四条施工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先进、科学、实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五条建设方式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包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制的施工方法,已经企业组织批准,是企业级施工方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批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建设部负责审批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工法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20。

国建法的具体评价委托给中国建筑业协会。

第七条国家工法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施工方法的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施工方法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未达到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3)该施工方法经工程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工法总体技术立足国内,必须由申报单位自行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

(5)工法内容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及应用实例。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工法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施工方法评标专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满足多专业、多领域的需要。评标专家应具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的院士、专家优先考虑。专家库中的专家每四年更换一部分。

第九条国家工法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材料。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所有评审专家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以保证施工方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注意施工方法的保密。

第十条国家工法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全国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评审组,各由一名成员担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专家不少于7人。

(二)全国建造法评审实行主副审制。评标小组组长应为每种施工方法指定一名主审和两名副审。每种施工方法在评审会前由主、副评委进行详细评审,主、副评委提出基本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阅材料,观看项目施工视频,听取主、副评委对施工方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项目主、副评委基本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业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中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保留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组初审通过的施工方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的初步意见并回答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含)有效票数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并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家级建造师和建造师评审主副专家将在相关媒体和建设部网站公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建设办法由建设部公布。

对取得国家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批准的国家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国家工法中发现抄袭、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经查撤销其国家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国家工法申请。

第十四条施工方法编制企业应当重视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修订原施工方法,保持施工方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施工方法权属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施工方法。施工方法中的关键技术,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条例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应用建筑工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当对在施工方法的开发、编制和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内容纳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施工方法管理办法》(简佩筠[1996]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