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遗产税
香港在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1932至2006年,香港遗产税的情况如下:1。征税范围和对象香港遗产税征收范围较广,死者留下的所有财产,除豁免外,均须征税。财产的定义是:土地、建筑物、金钱、股票、商誉、权利、专利、契约利益、债权等。,但香港以外的物业则不用缴税。2.香港的遗产税有免税点。免税点在不同的个税法修改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每次修改都是提高额度,实际上遗产税的税率是不断降低的。1996 4月1—1997 3月31的免税点数为500万港币,1997 4月1—1998 3月31的免税点数为650万。在计算中,也有一些免除条款,比如,如果在三年前进行了生前捐赠或支付,则不征收遗产税,还有减免条款。比如,任何人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和财物,比如遗产中被接受的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内死亡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死者留下的遗产。3.税率遗产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税率也多次调整。基本趋势是遗产总值的税阶越来越大,免征点逐渐提高,但其适用税率始终保持在5%-2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