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图书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属于什么
1.被侵权的标的物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物逐渐扩大,几乎涉及所有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为了容纳各种创作,适应未来可能发展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将总则与列举条款相结合,灵活适用。至于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以下几种:(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和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歌曲、词);(3)戏剧作品(包括音乐);(4)舞蹈和哑剧创作;(五)图画、雕刻、版画等艺术作品;(六)摄影作品和图片;(七)电影和其他音像作品;(8)、地图、技术和建筑制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扩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作品,甚至在一些国家已经扩展到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大众的文化进步。因此,一方面扩大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必须对排除对象作出详细规定。2.它必须是受版权法明确保护的专有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扩大,著作权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项:(1),版权;(2)、发行权;(3)、出租权;(四)展示权;(5)、执行权;(6)、展示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拍摄权;(10),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版权不仅包括上述经济利益,还具有人文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人身权的内容,但仍将其委托给英美法系的判例,如违约、侵权、侵犯隐私、诽谤、不正当竞争等概念来保护。美国版权法规定各州有权制定其他法律来规范联邦版权法没有规定的领域,也不排斥人身权的概念。3.受害者必须拥有版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是采取著作权的取得必须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是采取“创作”原则,作品一经创作,作者即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还是要证明自己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了上述成文法保障的客体和权利外,原告还必须证明:(1)作品是原创的。著作权的取得要求不同于专利权,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版权是原创的就够了,也就是只要是通过个人的努力独立创作而不是剽窃或抄袭他人作品。(二)具有中国国籍或者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人、无国籍人。4.受害者必须证明对方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几项特殊权利。复制、展览、演出、发行等。都是客观行为,更容易判断是否发生了侵权行为。但对于“抄袭”,即因为“思想”不受保护,首先要区分“思想”以外的“表现形式”作为保护主体。而抄袭则不能局限于文字的相似性,其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价值判断,缺乏客观标准。5.被告不得将“合理使用”原则作为抗辩理由。由于著作权法重在保护公益,在一定程度上,即使作品未经许可使用,被告仍可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各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另外,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有:(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根据是商业使用还是非营利性教育目的;(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中使用的数量和物质的比例;(4)使用对版权作品经济市场价值的影响。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