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基础)

为促进本市体育赛事有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体育赛事之都,提高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全面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及其监督管理。

国家对国际、全国性体育赛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奥运会的举办)

本市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体育赛事,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支持体育赛事的举办。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举办体育赛事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重大体育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组织领导,促进体育赛事发展。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和监督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第六条(管理原则)

本市体育赛事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保障服务、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七条(体育社会团体的责任)

各级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纪律规范,对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个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二章促进发展第八条(规划布局)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本市各类体育赛事,引进国际、全国性体育赛事,培育自主品牌赛事,推广群众性赛事,满足公众多样化需求。第九条(国际和全国运动会)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引导举办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全国性体育赛事,提高体育赛事质量。第十条(自主品牌游戏)

市、区体育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发展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市场活跃度高、溢出效应明显的自有品牌体育赛事,培育体育赛事品牌,弘扬城市文化。第十一条(群体性事件)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支持举办群众基础好、社会参与度高的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第12条(工业一体化和发展)

市、区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对本市文化、旅游、商业、会展等产业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第十三条(平台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各类体育赛事的举办条件、标准要求和基本信息,为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服务和申请政府补贴,为参赛选手和观众提供信息服务。

市体育部门应当依托本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运动会基本信息,加强业务协作,优化政务服务。第十四条(竞争评估)

该市建立了体育赛事的评估体系。

市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质量指标体系,对体育赛事的关注度、专业性和贡献度进行评价,并定期发布体育赛事评价报告。评估报告是确定和调整本市体育赛事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

市体育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与体育赛事有关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和相关手续。第十六条(保护参与者的权利)

参赛者在符合体育赛事要求的条件下参加比赛,享有公平竞争、获取比赛信息和比赛结果、对比赛结果提出申诉的权利。第十七条(政府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部门可以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共资源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