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什么是冲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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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矛盾的应用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时,他人在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的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后公布的,损害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简便起见,在判断新颖性时,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冲突申请。
由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为了避免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重复授权,审查员在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检索是否存在损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冲突申请。
审查员应当注意检索,确定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申请,不仅要参考在先申请原文的权利要求,还要参考其说明书(包括附图),以其全文为准。
由于冲突申请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因此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时,只考虑冲突申请,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不考虑冲突申请。
冲突性申请包括他人在申请日之前提出的、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以中文公布的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此外,冲突的申请仅指他人在申请日之前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申请人本人提出的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