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通用公共许可证条款

下面是对GPL术语的简单易懂的总结。GPL的原文在法律上是准确的。本页底部有该文本的链接。本GPL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根据GPL接收作品的任何人(“被许可方”)。任何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被许可人都有权修改、复制和再分发作品或作品的演绎版本。被许可方可以为此服务收取费用,反之亦然。这是GPL和其他禁止商业使用的自由软件许可的最大区别。斯托曼认为,自由软件不应该限制其商业用途,GPL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GPL也规定出版商不能限制GPL授予的权利。例如,这禁止在简单的沉默(消极暗示)协议或合同下分发软件。GPL下的出版商也同意软件中使用的专利可以在其他GPL软件中使用。GPL不会授予被许可方无限的权利。再分发权利的授予要求被许可方开放软件的源代码和所有修改。拷贝和修改版本必须得到GPL的许可。

这些要求是copyleft,它的基础是作品是合法版权的。因为它的版权,被许可方无权修改和再分发它(除了合理使用),除非它有一个copyleft条款。如果有人想行使通常被法律禁止的权利,他们只需要同意GPL的条款。相反,如果有人发布违反GPL的软件(比如不开放源代码),可能会被原作者起诉。

Copyfleft利用版权法达到相反的目的:Copyfleft赋予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是版权法规定的诸多限制。这也是GPL被称为“被黑的版权法”的原因。

许多GPL软件发行商将源代码与可执行程序捆绑在一起。另一种方式是提供以物理介质(如光盘)为载体的源代码。在实践中,很多GPL软件分布在互联网上,通过FTP可以获得很多源代码。

Copyleft仅在程序被重新分发时生效。对软件的修改不得公开或开放源代码,只要它们不被分发。注意,copyleft只对软件有影响,对软件的输出没有影响(除非输出是软件本身)。然而,这在GPL版本3中可能会改变。GPL被设计成一个许可证,而不是一个合同。在英美法系国家,许可证和合同有着明显的法律区别:合同受合同法保障,而GPL作为许可证受版权法保障。然而,在许多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这种差别并不存在。

GPL的原理很简单:在版权法下,如果你不遵守GPL的条款和条件,你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在没有GPL的情况下,版权法作为默认条款生效,而不是作品进入公共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