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与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1.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之间的合作(如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个人之间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各合作方根据分工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同部分或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多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多方负责技术开发活动。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以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未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根据本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者各方所有。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合作各方所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合作开发的一方放弃其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对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各方应当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当然,在实践中可以选择一方作为其他方的代表办理相关专利事务),未经其他方同意,一方或者多方不得提出专利申请。对此,合同法上述条款规定:“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2.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根据民法通则,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处理委托事务,处理委托事务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同时,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接受委托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为了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受托人。当然,委托方与受托方根据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委托方所有还是归双方所有,依协议而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39条也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