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
享受优惠待遇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企业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特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国税发[2009]82号文规定,在境外注册为居民企业的中资控股企业被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的,也可以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他非居民企业不符合条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根据国[2009]212号文规定,居民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2、国内技术转让由省级科技部门认定。
3、向境外转让的技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4、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2和3是程序问题。我们先来关注一下1项,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范围内的技术转让。
(A)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之间的区别
居民企业在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免税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区分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企业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待遇。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我们在《解释1》的相关法律知识普及中已经做了详细的分析。综上所述,技术开发是针对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的开发活动,而技术转让是对已掌握的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区分不同的行为,签订不同的合同。同时,由于企业享受技术转让减免税合同,必须到省、市技术市场进行合同性质认定。因此,省市科技或商务部门也会对合同性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实践中,税务机关在审核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时,主要依据省市科技、商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并结合企业合同内容,区分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但省市科技和商务部门出具的认证报告并不是最终的认证标准。税务机关还是会进行实质性的认定。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减免税,将明显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成技术转让合同,并通过了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但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显然是尚未掌握的科技成果的开发。对此,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重新认定企业合同的性质。
目前,税务机关已对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进行了备案,不再进行审批。这意味着,企业享受减免税不再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批准,只要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局备案,就可以自行享受。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但另一方面也对纳税人掌握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错误享受减免税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进行处罚。
(2)掌握合格的技术转让
通过阅读一,我们了解到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控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特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人作为转让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合同。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转让方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在双方之间明确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合同。
其中,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权转让合同在会计上称为无形资产出售。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出售时,将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结转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会计处理是借记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贷记相关应交税费,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专利许可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在会计上称为无形资产租赁。具体核算方法如下:租入无形资产时,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租赁无形资产的成本摊销,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时,借记“其他业务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或“无形资产摊销”)科目。
国税函[2009]212号明确将技术转让获得的技术配方定义为: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对于技术转移费用,文件进一步明确,技术转移费用是指所转让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扣除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同时,根据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1)进一步明确: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转让。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不单纯改变产品形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的全球独家许可。
也就是说,除所有权转让外,只有转让5年以上(含5年)的全球独占许可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独占许可和普通许可都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同时,居民企业的技术出口应当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年第12号令)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为防止企业避税,111号文件还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企业技术转让收入按下列程序享受减免税
1,技术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根据国字[2009]第212号,国内技术转让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国外技术转让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2008年6月5438+10月1起,企业享受技术转让的技术合同的认定部分,已经提到省级以上科技、商务部门,省级以下科技、商务部门的认定,税务机关不予认定。同时,111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国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登记,跨境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确认登记,涉及资金支持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
2.国内技术转让发生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三)技术转让收入的归集、分配和计算的相关信息。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四)技术转让收入的归集、分配和计算的相关信息。
(5)相关税费实际缴纳证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申报时间:企业发生技术转让的,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