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广东省交通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5月5日发布粤吉焦[2015]634号,1年7月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二级及以下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实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特殊类别施工分包及相应资质、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并指导、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和履行、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监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活动,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除承包人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分别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对分包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分包单位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分包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由本合同段的承包商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和检验工作,分包商不再设立临时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分包条件
第十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于不得分包的重点工程和特殊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每个合同段内不得有至少一个重点工程被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所承担的分包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分包出去。
第十一条分包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本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备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级分包和二级分包两类。分类原则和相关要求如下:
(1)一级分包:对于综合性、复杂的公路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单项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等质量安全风险大或技术要求高的分项工程进行分包,且分包总费用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金额30%的分包,属于一级分包。一级分包的分包单位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相应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等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工程时,还应满足相应资质等规定的要求。特大桥、特长隧道、超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级分包:除一级分包外的其他合法分包均为二级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特殊类别及分包单位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
承包商不得分包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未列出的特殊项目。但因项目变更,增加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有专利保护的特殊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标的;以及在工程实施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对特定的特殊工程实行特殊分包,有利于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
第四章分包管理
第十四条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商,并倡导承包商通过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分包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细则所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遵循合同的原则,满足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技术经济要求。
第十六条承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对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质、业绩等进行审查。分包商的。提交监理人审查时,应将分包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批准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批准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和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用的分包商的资质、注册资本、管理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送监理人审查。
(2)主管审查。监理人应按相应的要求,对拟分包的特殊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分包人的资质、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进行审查。
(3)用人单位备案。发包人将对符合要求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和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单位管理台帐(见附件4),指定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单位的履约情况,每季度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行为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项目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并不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义务。
第十九条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承包人负责,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对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和进度的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单位管理,造成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通过合同审查确认,以确定进场的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的符合性,并据此拨付进场预付款。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审查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方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并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方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应附在合同中。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分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方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方应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督员和用人单位每季度对劳务合作进行一次检查。
(2)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其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的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工作,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
(三)承包方、分包方直接招用劳动者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者管理。
(4)承包方、分包方、劳务合作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的施工和生产安全。
第六章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派出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对分包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分包:
(一)承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2)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分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非法转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a)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出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二)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4)分包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接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允许分包的特殊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依法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原则,不符合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报发包人备案的;
(8)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为非法劳务合作行为:
(1)承包商未对劳务合作方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指导和有效管理,允许劳务合作方违章作业;
(二)劳务合作方自带施工机械设备(指承包方在合同中承诺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
(三)劳务合作方除劳务作业费用外,还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四)劳务合作方将承包的劳务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行为。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材料、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和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提交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的支付担保,承包人也应提供。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和分包方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或分包人向发包人或承包人申请办理有关扣税手续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应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分享分包工程的业绩。
分包人凭分包履约证书承揽工程的,发包人应予认可。分包商凭分包业绩证书申报资质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认可。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明确分包人和工程内容、数量、质量、安全等。在竣工验收证书中承诺。当由发包人备案的分包商向承包人和发包人申请履约证书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事实共同签发。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履约证书的,承包人和发包人不得签发。
第三十条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核算。分包工程的结算和支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承包和分包工程分别建帐,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付款的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一致,收款人应与分包单位名称一致,收(付)款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应按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结算,不得以预付工程款或贷款的名义规避;分包工程款通过承包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商应加强对分包商资金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监督检查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用人单位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建立用工和人员进出现场实名制考勤制度,实行银行卡直接支付工资。当分包商内部员工出现投诉、聚众讨要工资等涉及资金使用的问题时,承包商会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一部分款项来支付相关资金。情况严重且拒不配合承包人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一级。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并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关键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相关承包商、分包商或劳动伙伴的;
(二)进入施工现场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并作出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6)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发现分包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且整改不能到位的,发包人应当责令承包人清退分包人,并将其经营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隐瞒或者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信贷管理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提交发包人。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不诚信行为。
承包商应每年对分包商进行一次信用评价,承包商应评价分包商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从65438+10月1到65438+2月31)。具体评价方法和标准见《分包商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商对承包商的严重失信行为可直接向发包人举报,发包人应予以核实,并作为发包人评价承包商信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分包商的信用等级划分及相应分值参照《广东省公路建设分包商信用等级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实,并于3月底前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提交的评价结果格式见分包商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当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用人单位上报的分包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特殊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方、本单位人员、特殊工程等用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承包工程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发包,并与发包人签订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商是指将特殊工程分包给承包商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方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特殊项目是指本细则附录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特殊类别及分包商资质表》中规定的相应项目内容。
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然后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肢解或者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将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1年7月1日起施行。试用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