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型江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为专利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专利保护和管理的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的促进和保护工作。第五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相关媒体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第六,加强对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开设知识产权专业,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第二章专利创造第七条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利创造和产业化项目;鼓励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2)促进专利的实施;

(三)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专利保护、预警和紧急援助机制建设;

(五)专利人才的培养、交流与合作;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

(七)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做出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为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在发明创造和推进专利产业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和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绩效考核体系。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科技园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十一条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和领域特点,编制并定期公布应当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专利申请和产品开发,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加大专利研发投入,其专利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科技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并与项目承担者就专利目标达成一致,将专利获取纳入科技项目验收。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列入项目经费。第十四条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优先受让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或者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专利实施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费、税后专利转让费按照高于国家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比例执行。

奖金和报酬可以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第十五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专利发明人和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应当作为同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依据之一。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省级人民政府专利奖的专利,能对技术进步起到显著作用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申报类似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贷款机构、担保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业务,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质押项目符合科技计划立项条件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借(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