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法>第14条,进来看看详情。

除了继承人谁能分享遗产?

问:周太太和我是邻居。两家的关系一直很好。由于她的孩子都在外地,近10年来我一直为她采购油盐鱼菜等生活用品,还经常陪她去医院看病,排队挂号,给她吃药,尤其是她上次住院四个多月期间,我一直陪着她,伺候着她,还经常买水果或者做一些她喜欢吃的菜。直到上个月,周太太终于因为病情突然恶化去世后,我还和她的孩子一起操持后事。据我所知,周太太留下了一套两居室的产权房,几万元现金和一些贵重物品。我过去为周夫人所做的一切,包括前前后后在她身上花的一些钱,都不是出于贪欲,而是听说法律规定,在我这种情况下,可以得到周夫人遗产的适当份额。请问这是法律吗?

延长鲁林××号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这是法定继承。你显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继承。”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以外的两种人,可以是侄子、叔叔、阿姨、侄子等远亲,也可以是邻居、同事、朋友。你是一个对周夫人做了很多赡养的人,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我的意见是,你可以在遗产继承前,向周太太的子女要求适当份额的遗产,以便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尚志

解放日报解放周末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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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朋友们:

你好!今天有个关于祖产纠纷的案子,求法律解答。谢谢大家!

案例:黄晓东(男)于1946年与李秀娟(女)结婚。1948年,他生下一个女儿,取名黄桂华。1953年,李秀娟与黄晓东提出离婚,没有留下任何法律文件。离婚后不久,黄晓东去了黑龙江东海煤矿。1960年,他和在一个煤矿结婚,傅带了四个孩子(一男三女)。1965年,另一个女儿黄宏出生了。黄晓东于1984年在黑龙江去世。黄晓东的老家祖上留下了一间半的房子,黄晓明(黄晓东的弟弟)长期借用这些房子。50多年来,黄晓东和他的女儿黄桂华从未在这里生活过。当时,黄晓东与李秀娟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后来,过了不久,李秀娟在当地再婚。今年,政府将开发黄晓东留下的住房基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此,李秀娟、黄桂华和黄晓明(黄晓东的弟弟)之间发生了财产归属纠纷。本案庭审中,黄晓东前妻李秀娟拿出一份1953年的房屋土地产权登记证(房产证),上面写着黄晓东、李秀娟、黄桂华的名字。黄晓明(之弟),因其原有房屋年久失修,后在原有房屋基础上翻建新房,并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黄(92)字* * * *)。在本案的审理中,黄晓明(黄晓东的弟弟)见自己没有希望了,就告诉我们,他远在黑龙江的嫂子、侄子、侄女都享有继承权。后来,法院写信给黄晓东的原单位,了解黄晓东的家庭和孩子。原单位给了法院一份关于黄晓东情况的证明。法院一审判决、及其女儿各获得1/3的祖传财产补偿款,使现任妻子傅及5个子女* * *继承的份额。

问:1。法院这样分裁决对吗?

2.李秀娟离婚再婚,50年后再分财产,对吗?

3.根据法律,傅(黄晓东的现任妻子)应该得到多少钱?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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