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在中国进入国家阶段的程序有哪些?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中文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的专利权类型;(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和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宽限费;(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应当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应当在上述声明中指明发明人的姓名;(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和摘要附图的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用相应的汉字替换;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该摘要的附图副本;(6)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办理变更国际局手续的,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写明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