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有哪些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范围以申请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申请人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修改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无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还是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后提出被动修改,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对于超出原始图片或者照片范围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后,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仍超出范围的,该专利申请将被依法驳回。

对设计图片或照片的修改仅限于描摹不清楚的线条,涂上不能保护的文字,或改正视图中明显的错误和不一致。

任何主动修改或更正不得超出原申请中记载或注明的范围。主动修改或更正能否被接受由审查员决定。主动修改或更正应使用意见陈述或更正,注明修改的名称、页数、位置和理由;修改部分应打印在替换页上,附在意见陈述书或补充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