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经清点需要保全的财产,加盖印章,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移至一定场所并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被申请人不得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资金。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担保或者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或者实物担保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贷款500万元,以价值可观的建筑物作担保,保证申请人能偿还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拘留、提取被申请人劳动所得、禁止被申请人代理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变卖,保持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式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按照相关执行规定执行。
三、财产保全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无权限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的内容,这是一个给付的诉讼;
5.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6.申请必须在诉讼期间提出。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担保,则不在此限。
四、财产保全的诉讼程序
一.在诉讼中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作出生效判决。法律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挥霍有争议的财产或者事后用于执行的财产,不仅会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会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一些有争议的物品,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加以保护。
保存价格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对有争议的财产提起诉讼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本案的请求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二是未来生效判决因主客观因素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主观因素包括: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较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由当事人书面提交。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当。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如果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担保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第二,诉讼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保全措施,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免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
1.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即申请人将来立案的诉讼请求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或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害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必须缴纳保全费,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使与被保全财产有关的纠纷通过审判解决。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前行为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对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侵害,即“诉前停止侵害”,在程序法上称为“诉前行为保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9条和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粘贴商标或商号”、“假冒原产地标记和生产者”、“不正当竞争”采取适当的法律救济措施,以有效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包括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