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企业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构成,职工股东* * *共同劳动,民主管理,* * *享受利益,* * *承担风险的法人经济组织。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其股份对企业承担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自愿入股、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原则。第六条股份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章程。企业章程对投资者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法律、法规限制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七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经营和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五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第九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

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折股。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方式和出资额;

(六)股份种类;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转让和继承办法;

(九)企业的组织结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十二)退休职工生活保障措施;

(十三)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改办法;

(十五)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日期。

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合作字样。第十三条国有、集体企业依照本条例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在改组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改组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整申请报告;

(二)重整计划;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重整的决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核实报告;

(五)企业章程。第十五条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登记。第三章股份和股东第十六条企业资本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

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企业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并取得股息的凭证。